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同安区各类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人才发展生态,从拓展人才载体平台、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加强人才生活保障三个方面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展人才载体平台
第一条 设立厦门科学城人才创业园
于厦门科学城Ⅰ号孵化器、厦门科学城未来产业园设立人才创业园,积极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入驻人才创业园。对国家级、省级、市“双百计划”等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企业,符合入园条件的,可享受不超过500平方米人才创业园办公场所5年内租金全补;或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同安辖区厂房5年内租金全补。已享受市、区相关办公场所或厂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给予补齐差额。(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二条 设立国际化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在厦门科学城设立国际化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经认定毕业于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的硕博士或在厦就业创业不超过2年的外籍人才和台港澳人才,入驻国际化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工作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外办、区委台港澳办、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第三条 完善人才阵地奖励
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各级人才驿站评选,加强人才服务工作的覆盖面和精准度。对评选上省级、市级人才驿站的单位,在获得相应的省、市奖补资金后,按照1:1配套区级奖励。对区级人才驿站、提供企业人才服务的党群服务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是省、市级驿站的不再叠加奖励)。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运营经费,最高补贴3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二、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第四条 加强创业扶持
完善创业人才补助,对省级以上引才计划和厦门“双百计划”创业项目企业,在管理期内实行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挂钩的动态支持模式,在获得相应的市级创业扶持资金后,按照1:1给予区级创业配套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五条 优化场所支持
优化创业场所补助标准和范围,对省级以上引才计划和厦门“双百计划”创业项目企业给予5年的租金补贴。对自租厂房按实际租金和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年最高补贴25元,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或对自租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和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年最高补贴50元,最高补贴面积500平方米。租用的办公用房或厂房不得转租。(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六条 积极鼓励引才育才
充分激发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引才育才,设置专业人才特聘职位,加大引才力度,大力支持人才团队建设。本区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归属我区,含我区参与税收分成的)引进的人才(来厦前在市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入同3年内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福建省高层次人才B类及以上(或厦门市高层次人才B类及以上)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属于海外引进人才的,每引进1名人才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8万元、15万元、12万元;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每引进1名人才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12万元、10万元。企业需在引进前(以社保、税收中最早时间为准)报备,同一人才仅可申请一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 大力引进培育技能人才
鼓励企业吸引技能人才来同就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相关补贴。培育高技能人才,定期组织银城工匠人才评选,采用荣誉称号与政策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激发技能人才的进取精神。将银城工匠人才纳入我区人才库,在各级人才称号、各类表彰评选中优先推荐,在项目立项、经费补助、奖励资助中优先扶持;在租房补贴、子女就学、健康体检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
三、加强人才生活保障
第八条 设立“苏颂人才卡”
结合高层次人才在医、住、游等方面的需求,以及同安区现有的医疗、旅游资源,创设并向同安区级及以上认定人才发放“苏颂人才卡”,集合医疗保健、文化旅游、酒店住宿等多项服务功能为一体。苏颂人才卡持有人可享受同安辖区指定医院门诊绿色通道服务;持有人入住可享受指定服务酒店增值服务及专属优惠;持有人及其直系亲属(包含配偶直系亲属)可享受同安区指定景区门票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卫健局、区文旅局)
第九条 开通医疗专家一对一专享服务
与同安辖区指定医院开展合作,设立医师挂钩人才联系机制,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每年最高500元的“专家服务包”,安排副高级以上医师挂钩3-5名区级及以上人才,提供“一对一”的人性化实时资讯、个性化诊疗方案、专属健康档案,并开通专享绿色通道,实现不排队挂号就诊、不排队体检、快速高效诊疗的优质服务。提供挂钩服务的医师纳入人才库管理,在人才评选、经费补助中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四、附则
本文件由中共厦门市同安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以各责任单位制定细则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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