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民办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2024年度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引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优化办学定位,凝练办学特色,提升教育质量,依法、规范、诚信办学,促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健康发展。
二、年检工作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三、年检工作内容
1.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建设、办学条件、依法治校、财务资产管理、办学行为、师生权益保障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应提交的材料包括:①厦门市同安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1份原件;②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修订)自评表及其佐证材料(附件2),1份原件;③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3份原件(双面打印,请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建省社会组织年报”网上填报并导出打印报告书);④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原件(审计报告封面需带有条形码且最后页附有审计公司及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⑤民办中小学年检自查报告,1份原件;⑥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1份原件;⑦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单位委托书(1份原件)及委托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2024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厦同民〔2025〕15号)(附件3)要求,一并提交在年报系统上传的全部附件。
2.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办园条件、师资队伍、劳动保障、经费管理、保教质量等,同时结合平安校园定级及日常信访量进行考评。提交的材料包括:①厦门市同安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1份原件;②厦门市同安区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修订)自评表及其佐证材料(附件3),1份原件;③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3份原件(双面打印,请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建省社会组织年报”网上填报并导出打印报告书);④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原件(审计报告封面需带有条形码且最后页附有审计公司及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⑤民办幼儿园年检自查报告,1份原件;⑥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1份原件;⑦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单位委托书(1份原件)及委托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2024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厦同民〔2025〕15号)(附件3)要求,一并提交在年报系统上传的全部附件。
四、年检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评(4月1日-4月13日)
各民办中小学对照《厦门市同安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基本情况》《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修订)自评表》(附件2);各民办幼儿园对照《厦门市同安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基本情况》(附件1)《厦门市同安区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修订)自评表》(附件3)进行自查。各校(园)领导要牵头认真准备年检相关工作,分类建档,指定专人汇总整理,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年检材料请按照指标体系一、二级指标的顺序整理成电子版,于集中审核材料环节无法提供电子版的,请注明指标名称装盒报送。
(二)检查评估(4月14日-4月30日)
区教育局组建年检工作组,分别对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集中审核材料、现场实地查看。
1.集中审核材料。区教育局工作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其中:4月11日前指导年检材料填报;4月14日:民办中小学、民办区级示范园、一级园提交年检材料;4月15日-17日:民办二级园、三级园、合格园提交年检材料;区教育局工作组当场对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审查过程中若存在问题,工作组将要求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材料,3天内重新提交审核。
2.现场实地查看。4月中旬,民管办牵头组织,根据《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修订)评分表》对民办中小学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评估;教育科牵头组织,根据《厦门市同安区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修订)自评表》,对各民办幼儿园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评估。年检工作组将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于4月29日前完成整改,并按规定时间将整改情况报告送交年检工作组。
(三)公布年检结果(5月中旬)
区教育局结合集中审核材料、现场实地查看有关情况,确定并公布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民办中小学年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检认定为“不合格”:
(1)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2)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严重的;
(3)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4)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5)发生文化安全风险事件、校内安全稳定事件、群体性事件、师德师风事件、其他严重侵犯师生权益事件的;
(6)厦门市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7)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年检工作,或拒不接受年检的。
2.幼儿园年度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检认定为“不合格”:
(1)园舍无建筑质量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
(3)幼儿园园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违反规定使用境外教材,存在传统文化糟粕或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等问题;
(4)当年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
(5)幼儿园教职人员有精神病患者或未取得健康证的,当年出现虐童、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
(6)无主管部门要求和指导,擅自组织幼儿集体服药;
(7)未按要求向社会和家长公示保教费及代办费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并未定期公示经费收支情况,存在超范围收费、未做到专款专用等行为;
(8)未严格执行《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教规﹝2020﹞1号),违规超范围使用、挪用、占用、套取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等;
(9)违规开设或变相开设有偿兴趣班、特长班、培训班等;
(10)未按批办规模招生,严重超园额、班额等;
(11)未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教职工的;
(12)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与教职工签订合同的;
(13)未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五险一金”的;
(14)园长及专任教师持证上岗率未达100%的。
年检结果将作为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意见。
(四)窗口受理(5月中旬)
年检结果公布后,窗口收件、盖章(另行通知)。
附件:1.厦门市同安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基本情况登记表
2.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修订)自评表
3.厦门市同安区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修订)自评表
4.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级社会组织(不含慈善组织)2024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厦同民〔2025〕15号)
5.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自查报告(范本)
6.授权委托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