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同安区教育系统陪餐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公民中小学、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工作的通知》《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陪餐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同安区教育系统陪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局领导及各科室、全区各中小学(含职校、特教)、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二、陪餐人员和陪餐频次
1.局领导结合对挂钩学校调研、指导、检查工作,每月陪餐原则上不少于1次。
2.区教育局各科室结合下校指导工作,每月陪餐不少于1次;
3.各学校书记、校(园)长每周陪餐不少于1次。
4.按照学校陪餐计划,每餐均应有1名学校相关负责人(中层以上干部)与学生共同用餐。
5.学校膳食委员会家长代表可按照学校安排有计划到校陪餐,做到每月至少开展1次。
6.学校每学期至少推行1次“校园餐”家长开放日,面向本校学生家长,组织家长代表到校试餐、陪餐。
三、陪餐职责
1.局机关、各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前,科学制定陪餐计划,对陪餐人员开展培训。陪餐人员应在食堂或者班级教室与学生一起用餐,做到“同餐同菜同价”,不得另择场地单独就餐;陪餐人员应足额缴纳伙食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学生利益。
2.陪餐人员在陪餐时按照“一查二观三评”的方式,开展陪餐工作,如实填写陪餐记录。“一查”指陪餐人员宜在学生用餐前30分钟,查看当天食品安全等情况;“二观”指观察当天饭菜外观、用餐环境卫生等情况;“三评”指通过陪餐和访谈方式,对“饭菜品味、质量、价格、分量”“学生用餐秩序”“制止餐饮浪费”等情况进行评价。
3.学校相关负责人因故不能陪餐的,要及时向陪餐工作管理部门报告,由陪餐工作管理部门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按要求做好陪餐相关工作。
四、陪餐要求
1.局机关、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陪餐制度的落实,牢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通过陪餐,“设身处地”“感同身受”了解学校的饭菜质量和学生的切实需求,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陪餐工作管理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陪餐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在“月调度”会议上总结本月陪餐意见跟踪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整理归档。
3.局领导及各科室的陪餐表和陪餐照片请于当月交至局保卫科存档备查。
4.区教育局将“多渠道、多方式、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属地学校陪餐工作落实到位。对陪餐制度落实不到位、陪餐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填写陪餐记录、不及时解决问题的学校和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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