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和近亲属备案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 XM05106-05-02-2025-010 | 发布机构: | 同安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1 | 备注/文号: | 厦同民〔2025〕32号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和近亲属备案管理的通知 |
各镇(街):
根据《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32号)文件,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卡折代管工作的监督管理,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切实维护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将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和近亲属备案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卡折代管备案要求
(一)备案要求
1.对象范围: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
2.卡折持有者:银行卡折原则上必须为救助对象本人所有。
3.备案登记:救助对象确有实际困难,无法自行支取,需要进行卡折代管,应及时向所在镇(街)提交备案。
4.账户管理:代管被委托人(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5.定期复核:各镇(街)需对辖区救助对象卡折代管信息进行定期复核,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二)指定委托要求
1.本人指定委托。由救助对象本人指定代管人的,需签订救助对象、卡折代管人、镇(街)三方卡折代管协议,代管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支取救助资金,并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委托人的生活开支。镇(街)、村(居)民政经办工作人员要不定期检查救助对象卡折使用情况,了解账户余额及救助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加强对卡折代管人的监管力度。
2.村(居)指定委托。若对象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表达意愿,且无监护人的,经村(居)研究决定,可指定委托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社会救助资金的银行卡折,同时需签订村(居)、卡折代管人、镇(街)三方卡折代管协议,代管人应按照村(居)要求支取资金,并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开支,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等行为,杜绝擅自转移他用。镇(街)要不定期检查账户余额及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3.机构代管。对于常年托养在机构的社会救助对象,由托养机构代为保管社会救助对象卡折的,需签订托养机构、救助对象、镇(街)三方卡折代管协议,被委托机构应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全部用于委托人的治疗、护理及生活开支,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等行为,杜绝擅自转移他用。同时被委托机构要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开支明细账簿,区民政局不定期检查账户余额及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三)卡折代管要求
1.镇(街)、村(居)要结合日常工作,重点关注重残(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高龄独居、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卡折代管备案和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2.镇(街)要严格落实救助对象卡折备案定期复核制度,每季度汇总后形成《同安区卡折代管备案汇总表》,确保救助对象银行卡折代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维护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近亲属备案要求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规定,本辖区内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工作者与救助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需填报《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保障备案表》进行备案登记,坚决杜绝救助审核确认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
(一)备案对象范围
具体包括负责办理和分管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确认等事项的区民政局、镇(街)、村(居)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工作者。
(二)重要亲属范围
涵盖备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备案工作要求
区民政局要将社会救助经办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工作者有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的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重点,定期组织镇(街)入户复核,经复核不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应及时退出社会救助范围。
附件:1.关于代领社会救助金的情况说明
2.同安区卡折代管备案汇总表
3.厦门市同安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备案表
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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