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我区法律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决定于近期开展2024年上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1)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制度;(2)业务管理制度;(3)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4)场所安全运营管理情况。
3. 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公证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四个方面:办证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文书归档。具体检查办理公证事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2)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3)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4)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均无瑕疵;(5)公证卷宗归档符合要求;(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5.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重点监督检查
(1)机构开展党建情况;(2)机构是否存在低价竞争情况;(3)机构是否违规跨执业区域办证。
(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检查
1.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
(1) 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2) 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4)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5)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6) 案卷材料是否符合《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2.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2)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情况;(3)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情况。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检查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执业证副本。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3)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4)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5)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6)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7)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8)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9)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10)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3)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4)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5)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6)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8)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9)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10)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1)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12)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13)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4)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15)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16)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7)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1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19)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20)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2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以及接受现场检查的法律服务机构均在“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下称“平台”)以随机的方式抽取确定。
(二)监管对象抽取比例
结合各法律服务机构实际情况,本次抽查中,监管对象的抽取比例为60%。
(三)检查步骤
1.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
6月19日,经由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工作人员。抽中的检查对象将张贴在区司法局公示栏或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2.现场检查以及录入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和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6月20日至6月28日,根据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及前文列明的抽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和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及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3.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在一周内将检查结果及检查情况登记表张贴在区司法局公示栏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要求
(一)提升业务能力。各相关科室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培训,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以及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和新型执法装备应用训练。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检查数据录入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实现监督信息全面共享。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相关科室应周密制定检查计划,细化任务分解,明确时间进度,落实责任分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加强督促整改,确保存在问题的监管对象在最短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
(三)规范执法程序。各相关科室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高效廉洁原则,强化公平公正执法意识,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主动接受法律服务机构咨询,积极答疑解惑。
附件:1. 同安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 同安区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单
3. 同安区法律服务机构名单
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2024年6月17日
附件 1
同安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具体检查项目 |
依 据 |
备注 |
1 |
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 执业监督 检查 |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4.公证质量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 |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
3 |
法律援助 案件办理 情况监督 检查 |
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4.《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闽司〔2014〕282号)。 |
附件 2
同安区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业务科室 |
1 |
王华 |
法律服务科 |
2 |
刘俭勤 |
大同司法所 |
3 |
何一航 |
大同司法所 |
4 |
陈馨媚 |
法律服务科 |
5 |
颜振华 |
法律服务科 |
6 |
宁李荃 |
新美司法所 |
7 |
邓 然 |
洪塘司法所 |
8 |
陈艺坚 |
基层科 |
9 |
叶玉娴 |
综合科 |
10 |
余 洁 |
综合科 |
11 |
苏晓寅 |
美林司法所 |
12 |
洪峥涛 |
莲花司法所 |
13 |
曾国新 |
社矫科 |
附件 3
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服务机构名单
序号 |
主体名称 |
备注 |
1 |
厦门市同安区公证处 |
|
2 |
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
|
3 |
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 |
|
4 |
厦门市新诚法律服务所 |
|
5 |
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