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同财备〔2024〕210号
同安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14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2〕9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11号)等文件精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打造幸福养老生态圈,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划布局。统筹考虑辖区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增量建设和存量改造等因素,结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应当按照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按照《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140号)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设施用房不足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
(二)加快镇级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公建民营照料中心按照《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闽民福〔2017〕66号)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由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承租运营公建民营照料中心的养老服务机构,每连续承租运营5年的,由所在镇(街)无偿提供场所3年。各镇(街)为照料中心责任主体,对照料中心运营方式、功能设置、人员配置、服务收费、安全管理等实施全面监管。
民办公助照料中心购置场地,按照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经区、镇(街)会议研究,可确定为镇(街)级照料中心。签订运营合同5年及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按以下方式进行: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部分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照料中心建设所涉及的工程类项目由所在镇(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按审核结果给予补助;设备类按政府采购流程采购,上述工程类及设备类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拨付给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款项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50%。此外,签订运营合同五年及以上的,所在镇(街)按其实际使用面积、根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的80%给予前三年租金补贴,三年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民办公助照料中心租赁的场地属本区政府公共资源,免收前三年场地租金。
积极推进照料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及运营考核情况,每年分别给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照料中心8万元、7万元,6万元的运营补贴。未评定等级且正常运营的照料中心,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主要用于照料中心工作人员支付薪酬、设施场地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
照料中心按接收本区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1200元运营补贴,由区级财政保障。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照料中心项目由镇(街)或业主单位与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特别要明确运营方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约行为,涉及建设、租金、运营、床位等各类补助补贴的违约处置措施。
(三)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加快布点,鼓励部门、镇(街)、社区把最好的资源留给群众,鼓励小区物业设点、养老服务机构设点,探索“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公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镇(街)、社区无偿提供场所,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公益合作等方式开展为老服务。
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或自建、购置场地开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且使用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经所在镇(街)认定,并签订运营合同3年及以上的,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部分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由所在镇(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按审核结果给予建设补助,每个养老服务站最高不超过15万元,纳入镇(街)级财政预算。各镇(街)每年给予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用于购买“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纳入镇(街)级财政预算;并将运营补贴资金下拨至相应社区居委会或并入“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由项目承接方统一运作。
做好托底保障工作,依托镇(街)或与项目承接服务方协议,可为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进食介助、移动介助、排泄介助、沐浴介助、康复训练、外出陪伴、心灵慰藉等上门身体介护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有其他服务需求、自愿自费购买服务的老年人,也可向所在镇(街)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服务申请。
(四)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按照每个村不少于12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用房。鼓励镇(街)、行政村采取新建、翻建或利用闲置的农家大院、闲置校舍、村集体用房、旧村部、祖厝等集体用房、村民富余房屋等修缮改造建设农村幸福院,由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每个20万元。农村幸福院要积极开展改造提升,完善内部运营制度,申请三星级评定。对有正常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按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每年分别给予6万元、7万元、8万元的运营补贴,未评定星级但正常运营的幸福院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
(五)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信息化工作。每个村(居)每年给予为老购买服务经费10.5万元。新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8万元(场所装修、维修及设施设备经费),列入区财政部门年度预算。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支持适合老年人的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智能化产品,提供紧急救援和应急救助服务。
二、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批准或备案设立在我区的养老服务机构,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均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行业兴办具有本行业特色的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采取公建民营方式向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场所的,其租金按非营利性质场所评估价计取,并无偿提供附属设施,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贫困、高龄、失能、失独等老年人需求。
(二)落实资金扶持政策。积极申请市级资金,给予相关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特定服务对象、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以及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等市级财政补助。
根据星级评定结果及运营考核情况,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养老机构不超过8万元、7万元,6万元的运营补贴。鼓励养老机构加强养老从业员工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支持组织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培育选拔优秀护理员,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三、大力推进医养结合深度发展
(一)鼓励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协助按省、市规定申请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5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或承接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符合条件的设立诊疗延伸点,实现老年人在养老和医疗机构之间便捷对接。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探索向有相应医疗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开展送医上门、送药上门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护理站,努力为辖内老人提供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就医或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区民政局、卫健局等相关部门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的医养融合式服务机构。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产品,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四、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保障
鼓励品牌餐饮机构、互联网团购外卖企业参与老人助餐服务,借助养老信息平台,建立“集中配餐+就餐点+上门送餐”三级配送链,不断提升我区助餐服务水平。支持运营机构积极为行动不便有送餐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有条件的镇(街)可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采取补助方式,开展老年人助餐工作。
执行《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民规〔2024〕1号)文件,对在本区长者食堂(助餐点)用餐的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同安户籍老年人,给予每人单日最多一次用餐补助,补助标准为单次用餐费用的四分之一,每人单日补助最高不超过3元;同安户籍年满60周岁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80周岁及以上低保人员,在本区长者食堂(助餐点)用餐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7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7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老人,每人每天补助9元。
五、加强监督管理检查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养老服务机构(含个人)违反养老工作相关规定或拒不配合开展工作、拒不整改的,可暂停或取消拨付补贴资金。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23年度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扶持资金,可参照执行。本通知中所涉及的上级有关规定有调整或废止的,按照调整或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申请补助需提交材料及流程
附件1
名词解释
1.公建民营:(1)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或管理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照料中心,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运营的模式;(2)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属于公建民营的其他运营模式。
2.民办公助: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主体兴办的照料中心,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或其他政策性支持的运营模式,包括:(1)由运营商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2)与本区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作,由其提供场地,并负责装修和运营。
3.特殊困难老年人:
(1)孤寡老年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如果孤寡老年人还符合“无生活来源”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2)独居老年人:无儿无女无老伴的孤寡老年人、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同一镇(街)居住的老年人。
(3)空巢老年人: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且与子女不在同一镇(街)居住的老年人。
(4)留守老年人:因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农村户籍老年人。
(5)失能老年人: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对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标准,将失能老年人分为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4个等级。
(6)重残老年人: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其中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人,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人。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后未再生育或无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4.长者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场加工制作食品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
5.社区助餐点:不具备加工制作食品功能,主要通过接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其他具备资质的供餐单位配送的食品,供老年人到站点取餐或就餐的服务场所。
附件2
申请补助需提交材料及流程
一、申请补助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建设补助应提交材料
1.申请建设补助的照料中心需提交《同安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及下列材料:
(1)政府部门予以规划、立项或批准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3)属新建的,提供房产合法所有权证明;属租赁房屋改建的,提供房产合法所有权证明和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4)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5)项目平面图,新建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专业消防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的消防检测报告;
(7)运营承接方资质证明;
(8)运营合作合同。
2.申请建设补助的农村幸福院建设补贴资金需提交《厦门市年度农村幸福院市级补助项目申报书》(见附表2)
(二)申请床位补贴应提交材料
1.《同安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床位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3);
2.《同安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入住老人信息表》(见附表4);
3.《同安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入住本区户籍老人花名册》(见附表5);
4.运营承接方资质证明;
5.入住老年人户籍证明;
6.入住合同。
(三)申请星级评定运营补贴应提交材料
1.《同安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资金申报表》(见附表6)或《同安区养老机构星级资金申报表》(见附表7);
2.星级评定等级证明材料。
二、申报拨付程序
1.资金申报。
(1)建设补助:在完成建设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所在镇(街)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相关镇(街)审核后予以发放。
(2)床位补贴:照料中心床位补贴每年由运营单位向所在镇(街)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相关镇(街)审核后于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由养老机构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
(3)运营补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星级补贴由运营单位向所在镇(街)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相关镇(街)根据合同协议及运营考核情况审查后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星级补贴由养老机构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
2.资金审核。区民政局、各镇(街)根据申报材料对申请单位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备区财政局。
3.资金兑付。区民政局将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申报表发至申报单位或相关镇(街),资金兑付对象为养老机构的,由区民政局直接拨付,其余资金区级承担部分由区民政局转移支付至相关镇(街)。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沟通答复。
本通知要求提报的各项证明材料,除各类申请表及特别注明外,均可为复印件。以上材料均要求用A4纸,按序装订一式二份后申报,审批后一份由镇(街)存档,一份由申报单位存档;需上报区民政局的项目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由区民政局存档,一份由各镇(街)存档,一份由申报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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