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同安区老年助餐服务站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同民〔2025〕47号)

日期:2025-09-0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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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同安区老年助餐服务站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同财备〔2025〕281号(此件主动公开)

 

  同安区老年助餐服务站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年助餐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24〕3号)》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老年助餐补助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厦民〔2025〕9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助餐服务站点(含长者食堂和社区助餐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申请享受同安区补助的助餐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长者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社区助餐点指定专人负责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严把订餐质量关,并配备必要的保温容器、防蚊蝇设备等。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近一年内未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长者食堂参照养老机构食堂管理要求,依法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如实录入追溯信息。

  (四)根据本地区老年人饮食和消费习惯,结合主管部门推荐的老年人健康食谱,合理搭配食材,制定供餐食谱并定期更新。至少提供午餐或晚餐,鼓励提供一日多餐服务。

  (五)助餐服务单位通过助餐服务站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站点安装符合标准的智能终端接入市结算平台,按要求准确登记用餐人员信息。同时,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将主要出入口、厨房、分餐台、餐厅、收费处等重要部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并接入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助餐服务单位通过送餐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市结算平台进行订餐和结算,按照平台要求开展服务并准确登记信息。

  (六)符合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民规〔2022〕3号)相关要求。

  第二章  设备补助

  第二条 设备补助包括设备补贴和适老化改造补助,由市财政承担。补助标准为:

  (一)对助餐服务单位在其助餐服务站点安装的符合接入标准的智能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设备,按照每个站点1万元标准予以设备补助。

  (二)未享受过政府建设或改造补助的助餐服务站点,额外增加1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对场所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并根据需要适当添置轮椅、拐杖等老年辅具设备。

  (三)同一家单位运营的同一个站点只予以一次设备补助。

  第三条 申请设备补助的助餐服务站点,应当正式开展服务满一个月及以上,并达到以下服务规模:长者食堂的日均供餐量不少于30人;社区助餐点的日均供餐量不少于10人,其中日均供餐量按照助餐服务站点上一个月每天供餐数量的平均数确定。

  第四条 镇(街)对助餐服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齐全且真实有效等。审核通过后,各镇(街)在《厦门市老年助餐服务单位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的扫描文档一起报送区民政局。

  第五条 区民政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区财政局确认。核对无误后,设备补助由区民政局拨付至助餐服务单位。

  第三章  用餐补助

  第六条 用餐补助标准:

  (一)对享受助餐服务的同安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予以每人每次3元用餐补助,每天最多补助一次,且当次用餐消费金额应当不低于10元方可享受该补助。

  (二)对享受助餐服务的同安户籍年满60周岁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80周岁及以上低保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2元;7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7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老人,每人每天补助9元,且当次用餐消费金额应当不低于对应的补贴标准方可享受该补助。

  第七条 向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提供助餐服务的站点,助餐服务单位在向老年人收取餐费时,应当直接扣减与用餐补助相应的金额。

  第八条 对不涉及用餐收费(免费)的助餐服务站点,由助餐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审核,在《厦门市同安区老年助餐免费服务单位申请表》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区民政局同意后,免费用餐的服务对象可以不受用餐消费低标的限制。

  第九条 两家或两家以上助餐服务单位采取合作方式共同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老年人的用餐记录及补助不重复计算,在结算时计入直接服务老年人的一方。

  第十条 用餐补助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拨付,区民政局原则上每季度通过市结算平台进行费用结算,以平台出具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助餐服务单位提交申请并开具发票后,直接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镇(街)作为助餐服务监管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助餐服务单位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流程为:

  (一)正式开展服务满一个月后,由助餐服务单位向所在镇(街)提交《厦门市老年助餐服务单位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镇(街)在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主要由属地镇(街)社事办(民生事务科)负责人任组长,组员由民政、市场监管和消防等领域的工作人员组成。

  (三)考核小组根据《同安区长者食堂补助考核表》《同安区社区助餐点补助考核表》逐条进行评估,所有考核内容达标后,符合申请政府补贴的标准。若初次考核不通过,需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且达标后,再次向所在镇(街)申请考核。

  第十二条 镇(街)对辖区内的助餐服务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事项包括设备使用情况、供餐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1 次,检查情况应形成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镇(街)对助餐服务单位使用设备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管,防止助餐服务单位出现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发现问题的,责令助餐服务单位限期整改。助餐服务单位在设备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助餐服务单位进行抽查。

  第五章 信息公示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不定期汇总辖区内已考核合格的助餐服务单位信息,抄送至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并对享受设备补助的助餐服务站点颁授长者食堂或社区助餐点牌匾,督促其悬挂于站点显要位置。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定期将享受设备补助的助餐服务站点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平台上进行公示,使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助餐服务单位不符合设备补助申请条件或骗取设备补助的,由助餐服务单位所在镇(街)协助区民政局向其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将其违法违规情形列入诚信档案,且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享受补助待遇。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助餐服务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镇(街)应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其享受补助政策、收回公示牌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如有调整的,按照最新发布的通知执行。国家或上级机关对相关资金管理或补助政策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厦门市老年助餐服务单位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同安区长者食堂补助考核表

      3.同安区社区助餐点补助考核表

      4.厦门市同安区老年助餐免费服务单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