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办法,加快推进全市住宅房屋征收工作,根据现行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经区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再按前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三、集体土地上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
四、各区政府可制定辖区内年度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当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低于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时,按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执行。
五、本办法颁布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且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项目,补偿安置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和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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