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3-06-27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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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保障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和 «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 省政府令第177号 ) 等有关规定 , 现就本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

 一、各区征地补偿标准

行政区

区片综合地价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

按时交地奖励金

总包干补偿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1

思明区

3.7

5.6

9.3

5

1.2

15.5

湖里区

3.7

5.6

9.3

5

1.2

15.5

2

集美区

3.3

5

8.3

3

1.2

12.5

海沧区

3.3

5

8.3

3

1.2

12.5

3

同安区

3

4.5

7.5

2

1.2

10.7

翔安区

3

4.5

7.5

2

1.2

10.7

  二、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每亩3.5万元调剂费。涉及青苗补偿高于上述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可通过调剂费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三、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市、区两级结算费用时,每亩增加1万元调剂费,调剂费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本市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五、各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六、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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