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3-12-1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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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章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

                                        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征地报批前程序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或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等文件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属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根据规划意见函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区人民政府应对拟土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做出说明。

  2.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以及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3.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测绘部门出具的预勘测定界资料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归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测绘。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测绘,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测绘成果》(含范围CAD坐标)。市测绘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的《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测绘成果》,结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正式出具对应的勘测定界报告书。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部门或委托专门机构,通过论证的方式,对社会稳定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对风险评估等级进行确认,明确风险防控与化解措施。

  (二)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资源规划、财政、人社、建设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申请听证、签约期限、评估时点、禁止事项等内容。

  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须具备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属于成片开发的,提供项目片区范围附图;

  2.勘测定界报告书;

  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资金证明文件;

  5.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现房或期房)或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居)、村(居)民小组张贴、拍照,以及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信息专栏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公告期结束后,应取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

  (三)组织听证

  征收范围内多数(过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听证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姓名、地址;

  2.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拟征收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等);

  3.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4.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听证会确定召开之日的7个工作日之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区人民政府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应予以协调,出具协调意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依法修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情况,详细说明缘由及将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一般项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总数在100户以下的,未签协议数不得超过10%;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总数在100户以上的,未签协议数不得超过5%;或者,未签协议土地及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土地征收总面积的10%。省市重大重点项目未签协议户数或面积占比不得超过20%、国家项目不得超过30%。)

  二、征地报批程序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土地征收,并准备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3.现状调查情况报告及调查表;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附图;

  7.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函);

  8.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情况书面材料;

  9.社保落实情况凭证;

  10.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含个别土地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书面情况说明)。

  土地征收的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受理和初审,报市资源规划局审核后,由市资源规划局拟定土地征收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准权限,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的土地征收由市政府批准,超过批准权限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以及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信息专栏公布。

  土地征收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争议解决方式、救济途径等相关事宜。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1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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