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北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辰山游览车(燃油车)项目位于同安区五显镇北辰山景区内,现向社会公开招商。
招商项目一览表:
序号 |
招商项目 |
面积 (㎡) |
管理费底价 (元/月) |
租期 |
支付 方式 |
报价 保证金(元) |
1 |
厦门北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辰山景区游览车项目 |
业主方实际交付接送游客路线图 |
2000.00 |
2年 |
管理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承租人须提前15天向业主方支付下个半年管理费。 |
10000 |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同财综【2022】50号)等文件规定,厦门北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拟将对北辰山景区游览车(燃油车)项目进行招商,结合目前该项目实际,制定招商方案,欢迎符合招商要求的意向承租人参加,请意向承租人认真阅读《招商经营方案》文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业主方:厦门北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招商项目编号:GTCG-ZS-2025-001
3.招商说明:
3.1.报名及获取文件
(1)报名时间:2025年07月8日起至2025年07月22日(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2)报名地点:厦门市同安区新安路17号人寿大厦702室厦门市同安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前台
(3)获取文件方式:到以上地点获取《招商经营方案》。
(4)办理报名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① 提供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提供意向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则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2.报价响应文件编制和递交
意向承租人根据《招商经营方案》要求,编制其报价响应文件,并密封完整。
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7月23日上午9:30。
报价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厦门市同安区新安路17号人寿大厦702室开标厅,并在签到表上签到。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密封等规定要求的报价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3.招商评审时间:2025年7月23日上午09:30
3.4.招商基本条件
(1)用途:仅限在业主方指定的范围内接送游客或经业主方书面同意的用途,不得做其他用途。
(2)承租期限:2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3)使用范围:以现场实际交付为准;承租方人员或车辆需进入业主方景区须经业主方同意,并服从业主方管理要求,服从园区相关管理要求。
(4)若遇政策调整或相关管理要求或不可抗力因素,业主方可按政策或相关管理要求调整,业主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在报价前已完全知悉、理解和无条件接受。
(5)招商业态要求:
① 符合北辰山公司要求的项目;
② 不接受违规经营商家或从事非法宣传活动的商家;严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部门禁止的行为。
(6)经营模式:由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
(7)承租人应保证合法经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自行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意向承租人应自行事先了解清楚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若承租人无法开展接送游客以及经业主方书面同意的用途,业主方可取消其承租资格,业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保证金不予退还。
(8)业主方有权对承租人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详见《招商经营方案》
4.对本次招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4.1.业主方信息
名 称:厦门北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222号北辰山景区内
联系方式:陈先生:13859979769、叶先生:13799735453
4.2.招商代理机构
名 称:厦门市同安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安路17号人寿大厦702室
联系方式:洪女士 电话:0592-7121616 电子信箱:GTZBDL2024@126.com
业主方:厦门北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7月8日
公告附件下载:
办理登记时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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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登记 |
意向承租人 |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若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则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资格审查材料 |
无 |
是否密封提交: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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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格条件 (报名、办理登记阶段无需提供)意向承租人在报价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招商经营方案》要求。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意向承租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参加本次招商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意向承租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必须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备注:意向承租人明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在人民法院有尚未执行终结的案件; (3)曾参与同安区属国企公开招租活动获得承租权,但未按规定与业主方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及其所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董事的单位; (4)与业主方有诉讼纠纷或有无故拖欠业主方款项或有应履行合同未履行,被业主方列入不良记录等,以及其他导致业主方不适合确定其为成交承租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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