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9-01-03-2024-006
    • 发布机构:同安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6
    同安美林海翔大道“4·1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7-26 15:51

      同安美林海翔大道“4·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4年7月16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2

      (二)事故发生经过.................................................. 5

      (三)事故现场情况.................................................. 6

      (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7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7

      (二)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8

      (一)直接原因分析.................................................. 8

      (一)直接原因分析.................................................. 9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12

      (一)事故单位....................................................... 12

      (二)有关监管单位................................................. 12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2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13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3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5

      六、事故主要教训.............................................................................................................. 16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6

      (二) 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16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16

      同安美林海翔大道“4·13”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3日23时56分许,在我区美林街道海翔大道中海花湾路段,发生一起水泥罐车追尾重型半挂牵引车着火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要求,经同安区人民政府授权,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成立同安美林海翔大道“4·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区住建和交通局、同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警大队、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同安分中心、区道交办、美林街道等单位,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同安美林海翔大道“4·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前车驾驶员遇前方交通拥堵停车后未及时驶离,后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而发生两车追尾后再撞到另一车道第三辆车以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漳州市金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7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高丽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7896973D,注册资本一百万,住所:龙海市榜山镇平宁南路明发广场3幢1409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6月23日。事故发生后,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调取漳平市红狮水泥厂2024年1月1日以来金福源公司车辆出厂过磅数据,发现金福源公司车辆长期存在超载现象。

      (2)厦门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宏顺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黄吉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30533378,注册资本五百万,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虹路29号跨境电商产业园2号楼426单元之一。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6月5日。

      (3)九江如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通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文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39TP2Q2W,注册资本一百万,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城山镇山村老村部。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

      2.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漳州市金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龙海市榜山镇平宁南路明发广场3幢1409号,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805kg,该车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交强险单号:PDZA202435060000077414,商业险单号:PDAA202435060000035114;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漳州市金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龙海市榜山镇平宁南路明发广场3幢1409号,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7600kg,核定载质量:32400kg,该车无保险。

      (2)闽DH09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厦门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虹路29号跨境电商产业园2号楼426单元之一,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800kg,该车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交强险单号:AXIMCO2CTP24B002610Y,商业险单号:AXIMCO2Y2024B002419T;闽DP19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厦门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乐路3号桐林广场B608房,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000kg,核定载质量:34000kg,该车无保险。

      (3)赣GM51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九江如通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城山镇山村老村部,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805kg,该车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交强险单号:PDZA202336040000142509,商业险单号:PDAA202336040000108997;鄂J977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所有人:黄梅县鸿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公口村七组,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000kg,核定载质量:34000kg,该车无保险。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李帅兵,男,身份(驾驶)证号:4104261985****557X,准驾记录;A2,住址:河南省襄城县库庄乡常庄村,系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雷正江,男,身份(驾驶)证号:5135221975****0517,准驾记录:A2,住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兴隆村雷家坡组23号,系闽DH09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P19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

      (3)高林,男,身份(驾驶)证号:5221271984****7031,准驾记录:A2,住址:贵州省凤冈县永安镇龙山村柏坪组178号附2号,赣GM51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J977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经现场呼气检测,高林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0mg/100mL。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4月13日23时55分许,李帅兵驾驶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海翔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海翔大道中海花湾小区路段时,与前方因交通拥堵致停车后未及时驶离的由雷正江驾驶的闽DH09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P19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后,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再撞到同向行驶的由高林驾驶的赣GM51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J977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致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起火燃烧,造成李帅兵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道路设施损坏的损害后果。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同安区美林街道海翔大道中海花湾小区路段,海翔大道呈东西走向,东往翔安区方向,西往集美区方向,主干道双向六车道,分车分向式通行道路,道路中央有水泥护栏隔离,道路两侧各有一条辅道,沥青路面,干燥,平直,夜间有路灯照明,有交通标线控制。事故路段主干道由西往东方向有标明最高行驶速度80km/h的限速标志及禁停标志。

      (四)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经调查核实,事故地点为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西柯中队管理辖区,事故发生时执勤民警正在海翔大道官浔路段处警,位置与事故发生地距离1公里。当日西柯中队共出动32名警力(其中民警、文职4名,辅警29名),警车5辆次,警用摩托车10辆次在西柯辖区内开展统一交通执法整治行动,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203起,人均15.6起。其中货车超载6起,违法停车109起,涉证1起,涉牌4起,未佩戴安全头盔1起,电动自行车违法73起,其他9起,暂扣货车6部,电动自行车53部,摩托车1部,三轮车4部。该中队在事发当日已按照相关勤务工作要求落实勤务,对辖区路段进行巡查管控。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水泥罐车烧毁报废,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 4月 13 日23 时59 分,同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潘涂站、官浔站、新民站3个消防站9部消防车前往处置,14日0时15分抵达现场展开救援。民警到现场后立即开展交通疏导、秩序维护和事故处理勘查工作,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赶赴现场。120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李帅兵已无生命体征。

      (二)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疏导车流保障道路畅通,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当事人李帅兵(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和雷正江(闽DH09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漠视交通法规,均存在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其两人的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1]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2]之规定,当事人李帅兵、雷正江应分别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李帅兵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4]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雷正江驾驶机动车遇前方交通拥堵停车后未及时驶离,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5]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漳州市金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默许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长期超载行为;未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法定代表人未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厦门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驾驶员雷正江4月13日零时至24时驾驶时间累计超过14个小时,遇交通拥堵停车后睡着,致使车辆在城市快速路快车道停车21分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厦公交鉴(法病)字〔2024〕44号】检验报告:李帅兵符合交通事故致烧死。

      2.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1)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泰司鉴〔2024〕醇鉴字第877号】鉴定意见:送检的李帅兵血样(试管编号:72623308 样品编号:2024CJ0877)中未检出乙醇及正丙醇。

      (2)当事人雷正江、高林在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1,可排除当事人雷正江、高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3.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安全状态)字第2606号】鉴定意见:闽DH09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P19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时受检车辆灯光系、转向系和制动系所检参数均符合要求。

      (2)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安全状态)字第2607号】鉴定意见:赣GM51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J977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事故时受检车辆灯光系、转向系和制动系所检参数均符合要求。

      (3)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整车烧蚀严重,无法出具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速度)字第1075号】鉴定意见:赣GM51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J977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通过监控画面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2km/h。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速度)字第1076号】鉴定意见: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通过监控画面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0km/h。

      (6)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速度)字第1077号】鉴定意见: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4km/h-79km/h。

      (7)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轨迹)字第1019号】鉴定意见:闽DH09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P19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事故前处于停车状态。

      (8)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向龙岩市漳平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调取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2024年4月13日出厂过磅记录,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载质量为422200kg,核定载质量324000kg,超载30.3%。

      (9)闽DH09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P19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总质量为48800kg,事故发生后过磅总质量46460kg。

      (10)赣GM51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J977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总质量为48805kg,事故发生后过磅总质量50440kg,超载4.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单位

      1.漳州市金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默许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长期超载;未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法定代表人未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等问题。

      2.厦门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驾驶员雷正江4月13日零时至24时驾驶时间累计超过14个小时,遇交通拥堵停车后睡着,致使车辆在城市快速路快车道停车21分钟。

      (二)有关监管单位

      1.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诚宏顺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缺漏,未能及时掌握企业在异地发生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等问题。

      2.漳州市龙海区交通运输局存在对金福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检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未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车辆长期存在超载现象等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第35021212024000007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帅兵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雷正江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林无责任。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李帅兵,男,闽E79387半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李帅兵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漳州市金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默许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长期超载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的规定;未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7]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未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8]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9]的规定,建议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厦门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驾驶员雷正江4月13日零时至24时驾驶时间累计超过14个小时,遇交通拥堵停车后睡着,致使车辆在城市快速路快车道停车21分钟,违反《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作为货运行业监管主要执行部门,对诚宏顺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缺漏,未能及时掌握企业在异地发生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建议其向厦门市交通局作出书面检查,提升监管能力。

      4.漳州市龙海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运输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金福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检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未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车辆长期存在超载现象等问题。建议函告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由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雷正江,男,闽DH09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P19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遇前方交通拥堵停车后未及时驶离,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同安区交警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高丽强,男,漳州市金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1]的规定,未制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2]的规定,建议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黄吉香,女,厦门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漳州市金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默许闽E79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A955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长期超载行为,未制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法定代表人未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2.厦门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闽DH09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前方交通拥堵停车,道路通畅后公司未督促正在打瞌睡的驾驶员雷正江及时驶离。

      (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当事双方驾驶员漠视交通法规,均存在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前车驾驶员遇前方交通拥堵,将车停在快车道上睡着,未及时驶离;后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且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漳州市金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系统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及整改措施,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厦门诚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系统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及时处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发出的各种报警信息,不断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三)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和漳州市龙海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严格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各类货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重点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重点排查,实行分层次管理;要紧盯发生过亡人事故的运输企业和违法违规较多的企业、车辆,要紧盯落实制度不严、监控不力、流于形式的道路运输企业,加大处罚惩处力度,切实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路面管控,深入辖区农村道路主干道、道路事故多发区,严查货车超载、违停、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面包车超员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执法零容忍”的态度,做到“查处一起、处罚一起、警示一片”。

      (五)各相关部门要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道路违法停车、分心驾驶、超载、货车不按道行驶、违法变更车道等的危险性,提高安全行车常识的普及率,增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意识。通过交通安全宣传全社会齐抓共管,不断提升参与者遵章守法意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小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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