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9-30-01-2022-005
- 备注/文号:厦同应急〔2022〕12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27
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秩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50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规〔2020〕2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春节期间群众需求,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为满足群众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需求,坚持“安全至上、布局合理、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原有规划和零售店的分布,营造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划。
二、布点规划数量
综合考虑我区各镇(街)的实际情况,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条和《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规〔2020〕2号)第三条规定,在全区原来已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基础上,增设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点30个,具体分布详见附件1。
三、布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50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规〔2020〕2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基本安全条件:
(一)布点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选址及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数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及安全管理要求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详见附件2)。
(二)其他
1.此规划中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许可有效期为60日。
2.依法进行商事登记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中经营范围应有“烟花爆竹零售”的项目),并取得营业执照。
3.主要负责人(即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5.此规划实施期间到期的零售店指标依次转为零售点指标,到期的零售店可依法申请。
6.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布点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在自有房屋经营、安全条件更优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次序决定。
四、布点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制定布点规划是依法规范零售经营秩序、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的新举措。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宣传贯彻和政策解释,纠正经营户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确立安全经营意识,切实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同时,以新布点规划为契机,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标本兼治。
(二)严格实施许可。按照“安全至上、布局合理、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坚决把现场管理不善、配合监管不力、经营状况不佳、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户淘汰出市场,鼓励优质商户经营。同时,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认真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
(三)强化安全监管。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质监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非法燃放和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实现由无序经营向规范经营转变,由零散经营转变为专店经营,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起便民安全、规范有序的经营市场。
本规划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31日废止,执行期间,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实施情况,作适时修改。
附件1:
同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布设规划
(禁放区除外)
序号 |
镇(街) |
零售店(个) |
零售点(个) |
1 |
大同街道 |
1 |
3 |
2 |
祥平街道 |
2 |
2 |
3 |
祥和街道 |
0 |
2 |
4 |
新民街道 |
3 |
3 |
5 |
新美街道 |
1 |
3 |
6 |
西柯街道 |
4 |
2 |
7 |
美林街道 |
4 |
2 |
8 |
五 显 镇 |
7 |
3 |
9 |
洪 塘 镇 |
4 |
1 |
10 |
汀 溪 镇 |
5 |
3 |
11 |
莲 花 镇 |
4 |
6 |
合计 |
3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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