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9-30-01-2024-003
    • 发布机构:同安区应急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8
    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厦门市同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18 10:44
     

    厦同应急〔202431

     

    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厦门市

    同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

    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安202311)、《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18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厦住建房安20241)、《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规〔20202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原《厦门市同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厦同应急〔202385号)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本方案在同安区政府官网和“同安应急”微信公众号上公示),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418

     

                      

     

     

     

     

     

     

     

    厦门市同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布点规划方案

     

    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安202311)、《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18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厦住建房安20241)、《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规〔20202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原《厦门市同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厦同应急202385)中相关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修订,重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本轮规划调整,使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富美同安建设、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网络。

    二、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体原则,综合各镇(街)区域面积、人口总量、人口集聚地等情况进行总量控制。根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规〔20202号)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以下范围内不纳入布点规划: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凤岗路以北、凤祥西路以东、凤祥路以北、岗头北路以东、银湖西路以北、华诚三路以东、芸溪路以南、环城北路以南的城区;同集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南、滨海西大道以西、二环南路以北的城区;环城北路北侧200米内;环城北路北侧沿线的碧岳社区居委会的五甲,东山社区居委会的北门、社坛,朝元社区居委会的西池、张厝、洋坂、田厝等社区和城北新村。全区烟花爆竹零售规划总数为65家(截至2024320日已审批发证63家,目前莲花镇和新美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中各有一个空余名额尚未审批,详见附件1),最大限度的满足群众需求,并按照许可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申请办理。

    三、许可条件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同安区实际,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为切实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专店销售,即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且主要负责人需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零售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及外部距离

    1.符合区级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应选择在消防车辆(以1吨消防车辆为准:宽2米、高2米、消防水带长25米。)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桥下、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通过围墙与居住场所连在一起视为同一建筑物);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3.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还应符合GB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1  烟花爆竹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烟花爆竹总药量

    80kg

    80kg

    100kg

    100kg

    200kg

    200kg

    300kg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50m

    60m

    65m

    70m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100m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

    50m

    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二)面积和存放限量

    1.面积: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2.存放限量: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300kg,总箱数不应超过3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2规定。

    2  烟花爆竹零售店最大允许存放量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

    kg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

    (箱)

    10

    50

    50

    10且≤15

    70

    70

    15且≤25

    100

    100

    25且≤35

    140

    140

    35且≤50

    190

    190

    50且≤70

    250

    250

    70且≤200

    300

    300

    (三)平面布置

    1.当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不应设置床铺。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四)建筑结构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搬运产品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五)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并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3.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5.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7.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22DIP22IP54

    8.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六)其他条件

    1.依法进行企业(法人)商事登记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中经营范围应有“烟花爆竹零售”的项目,且零售经营场所的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须一致),并取得营业执照。

    2.主要负责人(即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要求)、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安202311)和《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18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厦住建房安20241)中有关“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零售场所属于自建房的应按上述要求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取得该零售场所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的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是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均须按“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的要求执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按照《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房安全〔202221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和开展鉴定活动。

    四、申报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区应急局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区应急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三)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每个申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需统一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noNotice=false)或者闽政通APP向区应急局申报[申报事项名称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申报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办事指南和网上申报的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

    区应急局预审人员根据申请人网上申报的先后顺序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预审通过,预审通过后该项申请的申报信息和材料的数据由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门户下发厦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门户中填制预审补件的理由和具体要求,并通过福建省大数据公司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补件;不符合申请条件和申报信息填写错误的,预审不通过,将申报件退回通过福建省大数据公司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重新申报

    (三)审查

    受理后,区应急局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对零售场所的基本条件、周边安全条件和房屋安全鉴定情况严格按照本方案第三点中的许可条件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员提出核查意见,转报窗口首席代表审批。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员提出不予通过的意见,转报窗口首席代表审批

    (四)决定

    由窗口首席代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承办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准意见,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该项行政许可为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强化监管

    (一)申请人要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做到合法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五)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店数量。采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依法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公布,经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于2024579时起实施,原《厦门市同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厦同应急202385)予以废止。

    本方案由同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实施情况,适时修改。

     

    附件:1.厦门市同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网上申办操

    作流程

    附件1

    厦门市同安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序号

    ()

    零售店布点规划数量(个)

    已审批零售店数量(个)

    零售店布点规划中尚未审批的数量(个)

    1

    莲花镇

    10

    9

    1

    2

    汀溪镇

    8

    8

    0

    3

    五显镇

    10

    10

    0

    4

    洪塘镇

    5

    5

    0

    5

    大同街道(不含禁放区)

    4

    4

    0

    6

    祥平街道(不含禁放区)

    2

    2

    0

    7

    祥和街道(不含禁放区)

    2

    2

    0

    8

    新民街道

    6

    6

    0

    9

    新美街道

    6

    5

    1

    10

    西柯街道

    6

    6

    0

    11

    美林街道

    6

    6

    0

    合计

    65

    63

    2

    备注

    全区烟花爆竹零售规划总数为65家,截至2024320日已审批发证63家,目前莲花镇和新美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中各有一个空余名额尚未审批,有意愿在莲花镇和新美街道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20245790分秒后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者闽政通APP申请办理。

     

     

    附件2

     

     

    零 售 许 可 证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制样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延期须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常用的手机号码。

    4.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无公章的,由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指纹确认。)

    5.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具体详见填写范本)。其中:

    申请表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书编号”是指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上的编号;

    零售场所类别”在选择项后的[   ]内划“√”;

    “申请许可经营范围”中所列的项目由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在选择项后的[   ]内划“√”;

    灭火器配备情况”根据申请单位所购置灭火器的实际按“名称”、“数量”、“类型”和“容量”分别填写。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编号

     

     

    联系电话

     

    从业

    人数

    邮政编码

     

     

    零售场所类别

     固定场所[   ]              专店[   ] 

     

    零售场所

    是否属于自建房

    [   ]      [   ]

     

    申请许可

    经营范围

    组合烟花类( C[  ]D[  ]     爆竹类(C[  ]

    旋转类( C[  ]D[  ]     吐珠类(C[  ]

            升空类(C[  ]

    喷花类(D[  ]

    玩具类(D[  ]

                                    

    灭火器配备情况

    名称

    数量

    类型

    容量

     

     

     

     

    信用承诺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附件3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零售店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店内使用面积

        

    安全条件说明

     

     

     

     

    申请人承诺

    申请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地址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其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符合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使用的条件。申请人对申报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愿意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附件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网上申办操作流程

     

    一、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流程

    1.打开浏览器,搜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进入页面,依次点击“省级”—“厦门市”—“同安区”—“确认”切换至同安区页面。

    2.依次点击“我要办”—“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同安区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鼠标停留在第4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选择“办事指南”进行查阅、下载“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和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的空表及填写范本和在线申报。(首次网上申请的,需在线注册“法人账号”:在上述页面的右上角点击“注册”—选择“法人注册”并按照注册流程在线注册账号,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3.账号注册成功后关闭该页面,重新点击第4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点击“在线申报”进入在线申报页面,先填写“经办人信息”(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且与申请书上经办人信息保持一致),依次选择“材料提交”中的4个附件材料并按每个材料要求上传,完成上传后需选择“邮寄审批结果”并填写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报。

    二、闽政通申报流程

    1.打开闽政通登入企业法人账号(首次网上申请的,需在线注册“法人账号”:打开闽政通,选择“我的”页面在右上角点击“注册”—选择“法人注册”并按照注册流程在线注册账号,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点击“办事”—“法人办事”—地区选择“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部门选择“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查询”切换至办事服务类界面—选择第4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进行查阅—选择“申请材料”下载“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和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的空表及示例样表。

    2.申请材料准备完毕后,依次点击“办事”—“法人办事”—地区选择“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部门选择“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查询”切换至办事服务类界面—选择第4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点击在线申报进入申报页面,在线申报时先填写“经办人信息”(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且与申请书上经办人信息保持一致),依次选择“材料提交”中的4个附件材料并按每个材料要求上传,完成上传后需选择“邮寄审批结果”并填写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报。

    三、注意事项

    1.此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网上申办时间为:20245790000秒后,20245790000秒之前提交的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予以退回。

    2.申请人可在网上申办时间前进行账号的注册,并将网上申办所需的附件材料按办事指南的要求将加盖企业公章及审批部门要求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纸质材料用扫描的方式(不能用手机拍照后,以图片或照片转换为PDF文档)扫描成PDF文档后保存至电脑或手机中指定的文件夹内,以便网上申办时上传(每一项申报材料只能上传一份PDF文档)。

    3.申请人在账号注册过程中必须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在填写信息无误的情况下系统提示“网上信息核对异常”等情况不能完成注册的,可拨打客服热线0591-62623959进行咨询。

    4.在规定的网上申办时间(20245790000秒)前,请各申请人不要随意点击系统尝试提交,以免到正式申办的时候系统提示“申请信息重复”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申办,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4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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