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2-30-01-2025-008
    • 备注/文号:同发综〔2025〕2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6
    关于印发《同安区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5-12-30 10:24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同安区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厦门市同安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厦门市同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6日

      同安区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的“十五五”规划顶层设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体制机制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促进同安区专业服务业发展规模稳步提升、竞争力和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形成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的现代专业服务业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区主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与调查;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家庭服务等本措施所列明服务行业,且具备独立核算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企业”)及其雇员、合伙人。

      第二章  支持人力资源行业提升能级

      第三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头部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2.4‰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1‰确定。

      第四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中坚力量发展壮大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5亿元以上但不足10亿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2.2‰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0.9‰确定。

      第五条  支持人力资源中小企业茁壮成长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1亿元以上但不足5亿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2‰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0.8‰确定。

      第六条  孵化高成长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一)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首次达到1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长超过1亿元的,就其增长额超过1亿元部分,再按2.4‰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条奖励同一年度内不与第三、四、五条奖励同时享受。

      第三章  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提质扩容

      第七条  支持互联网广告头部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互联网广告服务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2‰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0.85‰确定。

      第八条  支持互联网广告中坚力量发展壮大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5亿元以上但不足10亿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互联网广告服务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1.7‰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0.7‰给予确定。

      第九条  支持互联网广告中小企业茁壮成长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2亿元以上但不足5亿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互联网广告服务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1.4‰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0.55‰给予确定。

      第十条  孵化高成长互联网广告企业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首次达到2亿元的互联网广告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本条奖励同一年度内不与第七、八、九条奖励同时享受。

      第四章  构建高水平专业咨询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扶持法律服务业,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业专业机构

      本区当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业企业,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业企业和咨询与调查业企业,如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含其分所)、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前十(含其分所等成员单位)、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获评后按次对其给予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个年度按3:3:4的比例发放。

      第十二条  培养法律服务业,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业高端专业人才

      本区法律服务业企业,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业企业,咨询与调查业企业的合伙人、雇员在本区工作期间,获得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称号的,对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章  以科学技术赋能产业升级

      第十三条  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头部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2.2‰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0.9‰确定。

      第十四条  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中坚力量发展壮大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1亿元以上但不足3亿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2.0‰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0.8‰确定。

      第十五条  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中小企业茁壮成长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5000万元以上但不足1亿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1.8‰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0.7‰确定。

      第十六条  孵化高成长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

      (一)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长超过5000万元的,就其增长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再按2.2‰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条奖励同一年度内不与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奖励同时享受。

      第六章  扩大家庭服务优质供给

      第十七条  支持家庭服务头部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家庭服务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4.4‰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1.9‰确定。

      第十八条  支持家庭服务中坚力量发展壮大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1亿元以上但不足3亿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家庭服务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4‰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1.7‰确定。

      第十九条  支持家庭服务中小企业茁壮成长

      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2000万元以上但不足1亿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家庭服务企业,按年度给予成长发展奖励和稳健经营奖励:成长发展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加额的3.6‰确定,稳健经营奖励按其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减去该增加额后余额的1.5‰确定。

      第二十条  孵化高成长家庭服务企业

      (一)对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年度服务业发展贡献同比增长超过2000万元的,就其增长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再按4.4‰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条奖励同一年度内不与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奖励同时享受。

      第七章  精准滴灌服务业小微企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小微企业奖励机制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互联网广告服务企业,法律服务企业,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企业,咨询与调查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上述条件的下一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的,追加奖励5万元。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上述条件的下一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的,追加奖励5万元。

      第八章  提升居民收入,促进服务消费

      第二十二条  发挥服务业龙头企业在促进就业与增收中的主渠道作用

      本措施支持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其居民收入发展贡献的6‰给予奖励:

      (一)企业当年度薪酬总额不低于12亿元;

      (二)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服务业发展贡献在本区同一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中排名前5%或前二,且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

      2.入选以下榜单之一:(1)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2)福建服务业企业100强;(3)厦门市民营企业100强。

      本条所称同一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代码的前3位确定。

      第九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本政策实施需要,每年制定上一年度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本措施支持的文化艺术业企业、体育企业、娱乐业企业相关奖励申请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相关奖励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其他奖励申请由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受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定程序

      (一)自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受理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按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二)对提出奖励申请的企业和个人,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受理单位对其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区各有关部门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各受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和个人进行综合评议,就不同奖励项目的重点评审要素,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审定的结果,制定年度奖励通知,明确奖励对象和金额,通过银行转账向奖励对象支付奖励资金,并就个人奖励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相关企业和个人应自觉配合并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等工作不配合,或申报奖励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后续年度本政策将不再支持。对存在虚报、冒领本政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同安区实际经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不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服务业企业。如注册地位于其他地区的(同安火炬共管注册地、自贸区同安集群注册地或自贸区公共招商空间并完成联动备案除外),按照当地规定享受相关奖励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不予奖补。

      奖励对象为个人的,应当无严重违法记录、非严重失信主体,在本措施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企业任职且奖励所属年度在职不低于6个月,雇员个人应通过上述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合伙人应通过上述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涉及奖励分期发放的,在分期发放期间奖励对象仍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本措施中以服务业发展贡献增长15%为必要前提的奖励项目,按“揭榜挂帅”程序申请享受并依此确定兑现顺序。本措施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别奖励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所称服务业发展贡献由企业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等三项指标加总计算。所称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折旧按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确定,研发费用指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

      本措施所称居民收入发展贡献按以下方式计算:居民收入发展贡献=劳动人数×福建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本措施所称薪酬总额按当年度个人所得税单位申报记录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收入累计数确定。

      本措施所称劳动人数,指当年度企业存续期间各季度最后一月全职、兼职向该企业提供劳动并通过该企业扣缴申报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季度平均人数。

      在计算本措施所称“同比增长”时,上年度基数为零的,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按统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相关标准的最低值作为上年度基数。

      本措施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本措施所提及统计制度、税收制度、行业分类标准等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正式发布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26年申报时参照执行。本措施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同安区财政局备查文号:同财备〔2025〕386号)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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