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3-51-01-2026-001
    • 备注/文号:厦同建工〔2026〕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住建和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5
    厦门市同安区住建和交通局关于对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记录信用监管不良行为的通报
    时间:2026-01-05 15:16

      各有关单位:

      我局在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你司在“同安区锐新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时,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合同信息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的15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合同信息并按规定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

      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定。

      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21〕143号)文件,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予以通报,并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6档次一次(招投标管理部分)。

      请你司应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投投标活动,加强从业人员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水平,共同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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