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3-30-01-2022-011
    • 备注/文号:同工信〔2022〕2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7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6-29 17:10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富美新同安发展需要,推进智慧同安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实现网络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服务融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同安区政务数据中心整合实施方案》,结合我区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建设开发和购买服务项目。

      以下内容不列入信息化项目申报范畴:

      (一)运行维护类:已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各部门、各系统门户网站改版等。

      (二)办公类:桌面办公设备、桌面端通用商业软件及区大宗采购目录中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网络布线等。

      (三)智能建筑类:智能建筑类建设及维护服务。

      (四)专业类:业务工作所需专业设备的采购及维护;科研类系统及软硬件设备的采购及维护服务。

      (五)其他经区工信局、区政务事务中心认定不属于信息化建设范畴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工信局归口管理安排,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融旧建新、优化投资,数据汇通、资源共享,规范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同安区“十四五”规划和智慧城市总体规划;

      (二)充分利用市、区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以及数据提供的服务;

      (三)除涉密系统外,系统设计时应明确可共享的数据及标准;

      (四)信息安全与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评估、同步验收。

      第六条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提升数据资产价值,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行政务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政府部门购买政务信息化服务。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工信局牵头开展全区信息化的顶层设计,负责信息化专项资金及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包括:牵头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管理;指导协调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开展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区财政局负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审核并安排信息化资金预算;对信息化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并结合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对信息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政务事务中心负责统筹提供算力、存储、网络、安全等公共基础设施资源;协助区工信局开展信息化项目评审;协助区工信局开展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及绩效评价。

      (四)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梳理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提升项目建设绩效,推进数据汇聚共享。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工信局结合年度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方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每年集中发布一次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受理信息化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中的基本要求、优先支持方向,向区工信局申报项目。因应急重要工作急需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可及时申报。

      申报信息化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同安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书;

      2.同安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包括:相应业务需求说明、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技术设计方案、项目建设的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等);

      3.项目建设依据(上级部门文件、政策,区委、区政府文件、批示等)。

      (二)区政务事务中心组建信息化项目评审小组,从技术路线与架构、业务现状与需求、建设运维方式、投资方式与概算等层面进行审核,出具需求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资金合理性等方面的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按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三)区工信局对预审通过的项目,组织信息化专家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复审,出具专家复审意见。

      第九条 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政务事务中心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及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规模对信息化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拟立项的项目及其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报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工信局下达信息化项目立项通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预算。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通知按年度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三章  建设和运维

      第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落实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制。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预算批复1个月之内,修订完善建设方案及采购明细计划并报区工信局确认备案,以作为后续项目采购、建设、验收及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预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涉及金额不超过总预算15%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后连同采购明细计划报备。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及时向区工信局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验收。

      (四)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该信息化项目总预算。

      (五)项目在采购后需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区工信局备案。

      (六)建设开发类项目应在项目采购合同中明确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用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不予拨付后续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区工信局、区政务事务中心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开发类项目试运行三个月以上方可组织验收,验收要求如下:

      (一)项目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以下事项: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形成相关文档,并报区政务事务中心备案;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规定,预定级第二级及以上的系统应组织专家定级评审,并报公安部门审查,经确定为第三级及以上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并报区政务事务中心备案;相关政务数据报区工信局进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同时在区政务事务中心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进行数据资源目录登记,建立信息资源资产台账;信息化项目中涉及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线上便民服务的,应当将服务接入区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其余应接入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工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结论、数据资源登记和共享数据挂接情况、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系统测评报告(涉及建设开发类项目)、区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对接上线情况(涉及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线上便民服务的项目)、项目建设总结等文件,经区政务事务中心技术性审查合格后方可验收。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后续信息化项目。

      第四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定项目运行管理制度,进行项目日常运行管理、数据安全及网络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运行出现的问题。

      区工信局负责项目运行行政监督,跟踪检查项目运行状态,评估项目运行绩效。

      区政务事务中心负责项目运行技术监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开展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预警监测、安全漏洞扫描等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开展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数据产出、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绩效自我评价,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

      区工信局根据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信息化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信息化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资产登记。软硬件、知识产权等资产归属于项目投资方,属于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投资的原则上按投资份额共同享有。项目形成的数据资产归政府所有。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区工信局对信息化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支出进度等情况。未按要求填报或者执行缓慢的项目,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预算调整;项目立项后6个月内未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收回已下达的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工信局报告,区工信局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内控把关职责,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执行项目采购和资金支付工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八条  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不予支付建设资金、收回资金、一年内不得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等相应的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

      (二)故意虚假申报补助资金的;

      (三)超范围采购或者擅自变更采购内容的;

      (四)绩效评价不达标又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策划、管理和绩效评价,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项目管理费用,用于咨询研讨、宣传培训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性支出。

      第二十条  各镇(街)信息化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政务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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