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3-30-01-2025-005
- 备注/文号:同科技和工信商务〔2025〕1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5
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工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办理流程》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同安区工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办理流程》
厦门市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
2025年11月25日
同安区工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增资扩产办理流程,提升效率,推动我区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提容增效,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提速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发明电〔202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一章 办理事项
增资扩产项目申请事项,是指企业在既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改扩建(含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通用厂房“打五建三”加建第四、五层事项)、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申请。
第二章 办理条件
(一)申请地块位于本区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申请人与权属人一致;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闲置土地或已按规定接受处理;且未列入我区五年内土地房屋征收或土地收储计划区域。(审核单位: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资源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置业集团)
(二)申请企业及入驻项目符合产业、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审核单位: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
(三)已完成原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强度、产出及税收要求或已接受处理。(审核部门: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置业集团)
(四)涉及拆除重建的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年限不少于10年(含10年)。(审核部门:资源规划分局)
(五)涉及改建的,还需要提供房屋安全报告。(审核部门:住建和交通局、应急局)
工业控制线外项目可参照执行,按“一事一议”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研究。
第三章 办理流程
(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收到企业完整材料后,立即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科技和工信商务局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向区发改局、住建和交通局(含市政园林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所属镇(街)、财政局(如涉及违约金处置等问题时征集)、置业集团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完成多部门联审意见汇总。初审未通过的,由科技和工信商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二)各职能部门依据市区相关政策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对增资扩产项目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反馈明确意见。
(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符合上会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区政府增资扩产专题会研究;不符合上会条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四)工业控制线内的项目由分管副区长组织召开增资扩产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工业控制线外的项目经增资扩产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
经会议研究同意的,10个工作日内由区政府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同时抄送区资源规划分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申请人自审核意见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向区资源规划分局申请规划核定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审核意见逾期的,在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逾期原因的前提下,由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报增资扩产专题会议研究。
同安园通用厂房“打五建三”加层项目在书面审核意见出具前还需办理以下事项:由企业向区置业集团(星火公司)缴交建筑财政贴价、向资源规划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出具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区资源规划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后按程序核定项目规划条件。
(六)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与企业对接,签订增资扩产项目监管协议,签订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区资源规划分局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八)申请人按程序办理项目基建相关手续。项目原则上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在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投产,合同应约定相关违约条款。
第四章 便利措施
(一)工业控制线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可不设置绿地率指标,工业控制线外的改建、扩建项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20%。
(二)对于已达到现行本市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要求的新建工业厂房,不再进行特殊工艺审查。
(三)对必须拆除的历史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可启动增资扩产报批工作,但在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前,开发主体应承诺在竣工验收前拆除相关历史无合法批建,并在后续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第五章 监管要求
(一)监管协议签订标准。监管协议签订标准按照厦门市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执行,以区资源规划分局核定的建筑规模为计算依据约定监管指标。对于未涉及原合同或协议相关经济指标违约或通过产权转让获得我区工业用地的企业,其增资扩产项目考核指标不叠加企业现有基数,但约定考核指标应不低于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获批年度的上一年度产值及税收金额。原用地已有约定投资强度、产出率、税收监管指标的,增资扩产部分不再新增监管指标。
(二)加强用地监管。区资源规划分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根据监管协议,加强增资扩产项目履约监管。
(三)加强厂房监管。新建厂房有对外出租的,由业主将入驻项目详细信息报送给所属镇(街)进行备案。入驻企业必须符合该地块的产业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经备案入驻企业方可纳入该地块监管协议的产值、税收考核范围,入驻企业的注册地及税收管户关系均需在我区。所属镇街应做好入驻企业的协税护税工作。业主要加强入驻企业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各环节审核结果中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提出一次申诉。
(二)本流程涉及的政策有效期以原文件为准,今后如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流程由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解释。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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