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6-05-02-2025-011
- 备注/文号:厦同民〔2025〕38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30
各镇(街),各供养机构: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人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范围的通知》(厦民﹝2024﹞1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聚焦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经济困难失能人员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
(一)第一类:自愿入住公建民营社会福利机构的我区户籍特困人员(含在我区居住且自愿入住的无人照顾台胞、海外侨胞与外籍华人中无经济来源的老年人)。
(二)第二类: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低保边缘家庭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供养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救助标准
(一)第一类对象由区民政局负责保障供养(含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医疗费用+服装费用+零用金+住院补助)。
(二)第二类对象集中托养总费用,根据能力登记评估结果,参照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基本生活费用+照料护理费用),不超过机构实际收费标准。计算公式:集中托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政府补差部分,其中个人自付部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厦门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足额缴纳;政府补差部分=集中供养标准(基本生活费用+照料护理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四、申报流程
(一)第一类对象
1.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同安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审批表》(附件1),向户籍地村(居)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页)、健康体检报告、社保卡等材料。
2.审批。经户籍地镇(街)、供养机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职能科室审批。
3.入住。经生活能力状况评估后,由申请人或监护人、供养机构、户籍地镇(街)、区民政局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附件2),由供养机构接收安置,所需费用由区民政局与供养机构结算。
(二)第二类对象
1.个人申请。经济困难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供养机构,入住供养机构满30日后,填报《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附件3),并提供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供养机构核实后,向户籍地镇(街)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2.资格审核。镇(街)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失能人员条件进行审查,并核定需要扣减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确认。区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对需要开失能等级评估的对象,由养老服务职能科室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养老服务职能科室列支,社会救助职能科室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救助金额。
4.结算支付。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从经济困难失能人员入住供养机构当月起算,并根据申请人或监护人的承诺,于次月开始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职能科室依申请动态支付到供养机构账户。
5.动态调整。经审批确认的救助对象,应于次月起每月提供《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复核表》(附件4),经供养机构、属地镇(街)核实后,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职能科室动态调整补助资金。
6.退出机制。经济困难失能人员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所在供养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科室应当对需要重新开展失能等级评估的对象重新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社会救助职能科室,社会救助职能科室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经济失能人员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条件的,属地镇(街)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失能人员所在供养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失能人员,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督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职能科室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二)加强宣传引导。区民政局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供养机构相关信息,各镇(街)、各供养机构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选择适合的供养机构,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强化机构管理。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科室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收住经济困难失能人员的供养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人员等群体。供养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供养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附件:1.厦门市同安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申请表
2.厦门市同安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参考模板)
3.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
4.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复核表
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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