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4-03-01-2023-001
    • 备注/文号:厦同农〔2023〕65号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1
    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11 16:50

    各镇(街):

      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农经函〔2019〕52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细化方案》(闽农办函〔2020〕102号)、《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2019〕70号)、《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同农〔2020〕4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决定组织评选2023年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示范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运行1年以上(2022年3月底前成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民主管理良好

      1.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制定章程。

      2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运转有效,制度认真执行。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讨论决定。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登记账簿,规范核算。

      2.使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告,按时公开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3.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向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4.各级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账户,并管护好项目资产。

      (四)经营规模较大

      1.营业执照载明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合作社固定资产规模15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20万元以上(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且无亏损。

      2.种养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总数不少于20人。

      3.农机、农资、植保统防统治等服务型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15人,联合社的成员社不少于4个且至少有1个市级以上示范社。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不少于15台套;农机、农资、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达2000亩以上。

      (五)服务能力较强

      1.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成员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6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60%以上,积极普及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

      3.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合作社(联合社)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参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优质农产品评选,统一品牌包装销售。

      5.积极参与“农社(农批、农超、农企、农校)对接”或拥有直销店、连锁店;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

      6.积极组织成员参加生产技术、标准化、营销等培训。

      (六)产品监管严格

      1.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率高,做到“农资有保障、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

      2.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必须已纳入或已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纳入“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3.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

      (七)社会信誉优良

      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违法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政府部门和行业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所从事的产业符合本区的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化布局。

      二、评选程序

      1.有意参评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6月9日前向各镇(街)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镇、街留一份)。

      2.各镇(街)根据评选条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参评单位,并于6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函一式二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3.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产生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拟认定名单。

      4.区、镇审核评审时,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应提供内部规章制度,相关证书,会议、培训、生产记录,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等资料供查阅。

      5.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拟认定名单在区政府网农业农村局网页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合作社有异议的,评审组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6.经公示无异议的合作社,由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三、待遇

      符合条件的区级示范社(联合社)可推荐参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并优先推荐申报扶持相关农业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生产经营、成员培训、统一服务情况等)、发挥的作用(带动农户情况等)和取得的实绩(合作社、联合社获得表彰、理事长获表彰情况等)。

      2.申报表,须经镇政府(街道办)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表样见附件,可登录公共邮箱taqhzs@163.com下载,邮箱密码7221557)。

      3.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

      4.成员出资信息(工商部门盖章)。

      5.成员账户。

      6.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7.会计报表(包括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按《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编制,会计人员签字)。

      8.“三品”认证和注册商标证书或受理文书复印件。

      9.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农超对接会等情况。

      10.使用财务软件情况。

      11.2021年、2022年合作社(联合社)有关会议(培训)记录复印件。

      12.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13.成员联系册(内容含姓名或单位全称、身份、住址、联系电话)。

      14.镇政府(街道办)推荐参评区级示范社文书。

      (二)合作社、联合社报送材料须A4纸张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镇街留1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2份)。

      (三)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示范社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辖区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申报审查工作,严把审核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推荐优秀合作社参评示范社。

      五、联系方式

      1.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92-7221557

      联系人:黄志强

      2.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92-7893317

      联系人:陈晓华

      附件:同安区2023年区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申报表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