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4-03-01-2025-001
- 备注/文号:厦同农水〔2024〕24号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3
各镇(街):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和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编号:厦财农指〔2024〕42号)文件精神,现将《同安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同安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发放,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 98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确权耕地补贴发放与否及补贴对象、方式,由镇(街)自行确定并核实到户。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户若将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进行流转,原则上补贴资金应由原承包户领取,并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责任。若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已对补贴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则依照其约定执行。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二轮承包耕地或国土三调耕地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各镇(街道)要对接征地、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核减不予补贴面积。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已故人员或公职人员,不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市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各镇(街道)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镇(街道)审核、区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或基层小微权力群等农户方便知晓的方式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镇(街道)。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村级每年在3月31日前核实更新。以后年度农户补贴面积及信息数据没有变化的可直接公示,户主、补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清册》后进行公示。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道)督促村(居)委会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等信息,经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镇(街道)审核原则上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三)区级测算。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全面确认镇(街道)上报的《清册》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区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区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各镇(街道)资金发放情况除了在村(居)事务公示栏上公示信息外,还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同步进行公示。各镇(街道)于6月25日前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补贴资金。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五)系统录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镇(街道)依职责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
三、职责分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区级负总责,不断完善区、镇(街道)、村三级工作体系,各级明确专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下达资金,做好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各村(居)委员会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按规定获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强信访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镇(街道)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档案管理。村(居)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镇(街道)留档。镇(街道)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居)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 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级部门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居)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附件:1.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2.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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