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4-30-01-2022-005
- 备注/文号:厦同农〔2022〕53号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0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厦门市同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同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属于村、村民小组、村改居社区及其居民小组集体(含自治组织以及经过集体资产改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具体包括:
(一)村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村集体有价证券、存货、债权等资产;
(三)村集体投资形成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企业股权及资产、房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办公设施、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项目中,村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含股权);
(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村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村集体的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八)在建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九)依法归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十)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条 村集体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要保障村民有效地行使对集体“三资”的监督权、决策权,发挥村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涉及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民主讨论决定。
依法使用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项制度。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区农村经济发展中心承担。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日常事务性工作由镇(街)综合服务中心承担。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和产权界定、登记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审核,并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进行审核、监督;
(三)对村集体资产资源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四)对村级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进行审核、监督;
(五)跟踪、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措施和责任考核的落实;
(六)做好招投标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提供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相关报表、数据和指导村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要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财务收入和费用支出管理制度,规范集体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会计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村领购统一收据的登记、查验和核销。
因对外收款需要使用财税部门监制收据或发票的,须报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强化村集体各业承包合同管理。村集体承包项目发包时,要坚持合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发包后,要抓好承包合同的履行和兑现,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承包合同专项清理。
村“两委会”及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对发包项目进行讨论的记录和决定、发包项目相关资料、招投标公告、招投标现场记录和结果、承包合同等资料须存档,专人保管,并抄送(复印)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严格执行现金使用范围规定,健全款项收取机制。单笔不足5000元的款项收入可收取现金,最迟不得超过十日送存开户行。收取现金累计达20000元的,须当日送存开户行。
收取现金每人次达5000元的,应开具《现金缴(解)款单》由交款人自行到村集体开户行缴款,凭开户行回单开给收据;确需收取现金的,由村委会(理事会)指派专人协助报账员收款,并于当日将款项送存开户行。
第十一条 村集体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重大财务开支等重要财务事项须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经户或成员户代表会,下同)通过。
第十二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注明用途和签字,并经证明人(验收人)核实、验收和签名。
村级凭据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必须是本村(居)村民(居民),且其中至少一人为村“两委会”成员。
组级凭据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必须是本村(居)民小组村民(居民),且其中至少一人为村(居)小组干部。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指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下同)款项支付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确定;10万元(含10万)以上,由村“两委会”研究,报镇(街)包村领导审查同意后,视实际情况,报村民代表会议或镇(街)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开支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理事会)负责人审批,经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后,凭合法票据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支付。付款、报账时须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文件依据、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或镇、街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村“两委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施工协议或合同、工程预决算、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非工程建设类开支,单项业务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理事会)负责人审批;3000—5000元(含5000元)的,发生前须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发生后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理事会)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分别签署审批和审核意见;5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发生前须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经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查同意,发生后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理事会)负责人和村民务监督小组、镇(街)包村领导分别签署审批和审核意见;超过50000元的,发生前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报镇(街)包村领导审查同意后,视实际情况,报村民代表会议或镇(街)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发生后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理事会)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分别签署审批和审核意见,凭合法票据和镇(街)审查文书报支。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款项收缴(代收代付)由村“两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报销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发票、收据必须是财税部门监制的,且有开票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出纳员(报账员)受理报支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代理会计受理报账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原始凭证预审和审查的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开支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2)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即票据是否数字准确、内容及附件齐全,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并符合审批权限的规定。
报账员和代理会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村集体负责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协调解决处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村集体只能就近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有征地补偿费收入的村,可在同安区域范围内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征地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征地补偿费收支业务。
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在村级集体银行账户下设立分户管理。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村集体办理定期存款,须经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研究同意,并将存单复印件报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村集体银行账户和定期存款单须留存公章或财务章、法人代表或代理会计私章等印鉴。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九条 村集体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3000元。村民小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控制在2000元以内,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不予支付往来欠款,不予结算在建工程款。
第二十条 村集体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有关人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统一由银行代发的除外);
(二)个人劳务小额报酬;
(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四)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除前款第(四)、(五)项外,村集体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每人次超过1000元的须采用储蓄存款或以支票支付。
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外,各项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村集体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得将单位收入的款项以个人名义存款,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辅助账户,不得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二十二条 严格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大额款项的使用、支取、转账时,应当事先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使用人、款项的用途、金额、用款日期、支付方式等内容,附有效相关文件,并根据各镇(街)规定的用款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账目。报账员应每月核对银行账户,盘点库存现金,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代理会计与报账员应按月盘点现金、核对账款,确保账款相符。
镇(街)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不定期地组织对村集体现金进行抽查盘点。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要健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镇(街)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尊重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必须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全面清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按照“三资”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产资源进行逐项、全面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集体资产清查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在界定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时,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镇村、村村、村组等层级之间的所有权归属关系。
对存在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资产、资源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资源,专项登记,暂不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登记和定期盘查制度。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集体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数额,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当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指定专人,负责对资产资源建立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包括资产资源处置、财产物资购置和村级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书,下同)。
第三十条 推行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管。依托厦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通过网络互联,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适时监控、远程查询和在线分析指导。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建设,镇(街)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数据录入。
第四章 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一)村集体转让、变卖资产资源;
(二)村集体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
(三)村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合并或者分设;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一)以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
(二)集体资产报废、报损;
(三)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
(四)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由村(居)“两委会”组织成立的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实际情况需要的,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村集体成立的资产资源评估小组由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居)“两委会”、村(居)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村民(成员)代表等多方面人员组成,可邀请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具体组成人员及其履职期限须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应自收到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的资产资源评估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时,应张榜公示7日,并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是指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
村集体土地,厂房、店面、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发包(出租)、入股和合作经营按《厦门市同安区农村集体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厦同农〔2019〕147号)规定执行;村集体土地资源发包按《厦门市同安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工作规程》(厦委办〔2018〕2号)规定执行;村集体其他资产资源处置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研究拟订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处置种类、条件价格及实施方式等事项,填制《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申报表》,报镇(街)备案。
(二)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进行评估。
(三)处置方案审批:
1.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报损、报废等处置,价值(账面净值,或评估价,或发包、租赁预计收益总额,下同)在20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会”研究并经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同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须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能执行。
2.村集体资产债权、债务核销由村(居)“两委会”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填制《集体债务(权)核销申报表》,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方能执行。
3.村集体资源处置,须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方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镇(街)综合服务备案。
(五)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结果及收益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等规定精神,专项即时向村民公开,并及时报镇(街)综合服务中心调账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等处置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或公开拍卖等公开方式;价值在20万元(不含20万)以下的,由村(居)“两委会”组织招投标,或采取竞价、公开协商、询价、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必须在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下进行;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竞价、公开协商、询价、邀请招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或拍卖等公开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招投标应当确定方案和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实施地点、用途、期限、承包费或租金最低控制价、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投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在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三十八条 建立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六章 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服务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按《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执行。
村集体财产物资服务采购由村(居)“两委会”研究编制工程建设或财产物资服务采购方案,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初步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同意;
(二)初步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以财政扶持资金投入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财产物资服务采购应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施工管理按《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执行。
村集体财产物资服务采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如下规定实行阳光采购:
(一)初步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财产物资服务采购,拟采取竞价、询价或自行筹建(购置)等方式的,须事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并在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下组织实施。采取自行筹建(购置)方式的,实施过程中应同时安排2人负责登记、管理所购物资或工程记工。
(二)初步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财产物资服务采购,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一条 村级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和财产物资服务采购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及采购进度凭合法票据支付款项,不得以自制凭证列支或预借工程(采购)款。
工程造价(采购价)在10万元以下、按有关规定由村集体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原则上凭发票及附有2名以上验收人签名核实的验料、验工清单(应注明用工标准及实际工时)支付款项。
报支首笔款项时,须向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会计代理机构)提交项目实施依据,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村(居)“两委会”研究、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查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书、施工或采购合同等。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和物资服务采购完成要及时组织验收决算、入库,登记台账,并报镇(街)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服务采购项目要编制具体、详细的公开材料,向村民进行专项即时公开。
第七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问责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不认真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规、材料不齐全等问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对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坏(失)或严重流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归还原物(款)或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恢复的应作价赔偿,并提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区、镇监管人员、代理会计等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会议,村自治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指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村改居社区及集体经济组织指居民(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指户(成员户)代表会议;所称代表(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指召开代表(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成员代表)参加,经全体代表(成员代表)的过半数签字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村“两委会”,涉及自治组织事项指村(居)党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事项指村(居)党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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