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4-30-01-2025-004
    • 备注/文号:厦同农水〔2024〕60号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0
    关于开展2025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质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6-10 11:06

    各镇(街):

      为推动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效益、增强服务带动能力,根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5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质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配合做好2025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质主体{本文特指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社和市级家庭农场优质场}培育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对象和条件

      (一)培育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社(含2023年之前认定且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区级家庭农场优质场(含2023年之前认定且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场)。

      (二)培育条件

      1.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订立合同。

      2.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3.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4.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5.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家庭农场通过雇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6.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内,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组织申报和推荐

      符合培育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于6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镇(街)对照培育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择优推荐,于7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主体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申报和备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优质社

      (1)《2025年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主体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佐证)材料。

      2.优质场

      (1)《2025年厦门市家庭农场优质场申报表》(附件2);

      (2)申报主体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佐证)材料。

      3.申报材料4份、镇(街)推荐函2份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申报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备查材料。

      1.优质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文件(2023年之前认定且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复印件;

      (3)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系统页面截图;

      (4)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须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5)2023、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7)2024年度合作社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8)2024年生产、销售记录;

      (9)从事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2024年以来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达标/追溯凭证的页面列表”系统截图;从事畜禽养殖的需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0)成员名册、出资清单和成员账户。

      2.优质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区级家庭农场优质场认定文件(2023年之前认定且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场)复印件;

      (3)家庭农场经营者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常年雇工劳务合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

      (5)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6)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质量管控制度、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标准)等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需提供2024年以来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达标/追溯凭证的页面列表”系统截图;

      (7)2024年以来生产经营记录;生产过程运用“五新”(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进行标准化生产和环保、绿色、生态种养等佐证材料或实物;

      (8)2024年以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记录;

      (9)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对其他农民进行指导的图片等材料;获得有关奖励和荣誉材料;

      (10)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有注册商标、统一包装、产品认证等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1)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销〔销售商〕对接)、销售合同等材料,参加展销会、设立代销点(销售专柜、直销点)等、网络销售截图等图片;

      (12)家庭农场标牌、生产经营设施、制度上墙等。

      四、结果运用

      被认定为市级优质社或优质场的,可优先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涉农项目,并作为申报省级优质社或优质场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有关要求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优质主体的培育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指导,确保主体培育质量。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主体,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优质主体资格的,予以取消。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黄志强、柯秋锦

      联系电话:7221557、7221556

     

      附件:1.2025年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申报表

         2.2025年厦门市家庭农场优质场申报表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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