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4-30-01-2025-005
    • 备注/文号:厦同农水〔2025〕61号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0
    关于开展2025年区级家庭农场优质场培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6-10 11:11

    各镇(街):

      为推动家庭农场发展质量提升、效益增强,增强服务带动能力,根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全市农经及农垦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参照《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5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质主体培育工作》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决定开展2025年区级家庭农场优质场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对象和条件

      (一)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中应含有“家庭农场”字样,已被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注册后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生产基地在本区。

      (二)经营者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且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

      (三)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等及其初级加工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项目。

      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当地的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

      (五)经营规模适度,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粮食作物土地面积15亩及以上;

      2.蔬菜、中药材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

      3.设施农业土地面积5亩及以上;

      4.果、茶、油茶、毛竹土地面积20亩及以上;

      5.经营用材林地面积100亩及以上;

      6.花卉温室大棚设施面积5000平方米;

      7.观赏苗木土地面积30亩及以上;

      8.造林育苗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

      9.林下种植土地面积30亩及以上;

      10.养蜂蜂箱数量50箱及以上;

      11.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45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3000羽以上,肉禽年存栏4000羽以上;水产养殖水域面积20亩(水产种苗水域面积5亩)及以上;

      12.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床栽栽培面积6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1.2万袋及以上;

      13.种养结合或综合型,土地经营面积30亩及以上;

      14.观光休闲农业,土地经营面积20亩及以上,且年经营收入20万元及以上。

      (六)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重要环节积极实行标准化生产。

      (七)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质量管控制度,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记录;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必须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八)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九)已认定为省、市级家庭农场示范(优质)场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2025年度同安区家庭农场优质场申报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基本运行情况介绍;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常年雇工身份证及劳务合同复印件;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需经镇、街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复印件;

      (六)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和质量管控制度、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标准),从事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2024年以来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达标/追溯凭证的页面列表”系统截图;

      (八)2024年以来的生产经营记录复印件;生产过程运用“五新”(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进行标准化生产和环保、绿色、生态种养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九)2024年以来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复印件;

      (十)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对其他农民进行技术或经营指导的图片等材料;获得有关奖励和荣誉材料复印件;

      (十一)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有注册商标、统一包装、产品认证等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十二)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销〔销售商〕对接)、销售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参加展销会、设立代销点(销售专柜、直销点)等、网络销售截图等图片(彩印);

      (十三)家庭农场标牌、生产经营设施、管理用房、制度上墙等图片(彩印);

      (十四)能证明申报书所填项目和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有关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家庭农场公章,并按(一)至(十四)的顺序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4份(家庭农场存档1份、所在镇(街)存档1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存档2份)。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自愿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家庭农场,于6月30日前自愿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镇级推荐。镇(街)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于7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出具所在镇(街)的推荐函2份。同时,以“家庭农场”字号建文件夹,将申报书打包以电子文档发送:tanjzx1@163.com邮箱。

      (三)区级评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符合标准的,择优进入优质场候选名单。

      (四)公开公示。 对区级家庭农场优质场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认定为同安区“区级优质场”,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文公布。

      四、有关要求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家庭农场优质场的培育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辖区家庭农场优质场申报审查工作,严把审核关,严肃评选纪律,确保申报质量。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予以取消其参评资格。

      (联系人:柯秋锦,联系电话:7221556)

      附件: 2025年度同安区家庭农场优质场申报表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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