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4-30-01-2025-008
- 备注/文号:厦同农水〔2025〕98号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6
各镇(街):
为深化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规范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农村产权项目公开协商交易指南》,请各镇(街)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同安区农村产权项目公开协商交易指南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厦农〔2025〕20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适用公开协商交易的农村产权项目具体条件和程序明确如下。
第一条 公开协商交易包括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与特定意向人进行交易以及采用定向磋商的方式与特定意向人进行交易。农村产权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
(一)发展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性事业项目;
(二)村、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资、合作的项目;
(三)已纳入市、区两级“城中村”改造等前期土地整备范围,需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
(四)纳入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已实施或须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因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项目范围以外已实施或需提前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
(五)由各级政府主导实施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涉及水、电、气、通信、金融等特殊行业的项目;
(六)由政府投资涉及农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轨道建设、道路建设、管道建设、河道整治、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等项目;
(七)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维护农村稳定等特殊情况需要的项目,经村(居)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后,报镇(街)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八)村(居)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项目;
(九)区委、区政府以上会议研究确定适用公开协商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与特定意向人进行交易,交易程序一般包括:民主表决、交易复核、发布遴选公告、组织协商、成交公示、签订合同、交易鉴证等流程。
(一)民主表决。出让方按规定召开民主会议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案进行表决。方案应包括交易项目情况、交易底价、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合同等内容。
(二)交易复核。采用公开遴选方式实施交易的,出让方应将交易事项报镇(街)复核。
(三)发布遴选公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审核后,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遴选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四)组织协商。平台组织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开展协商。
(五)成交公示。平台在收到出让方公示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进行成交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签订合同。由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七)交易鉴证。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平台向交易双方出具鉴证书。
第三条 采用定向磋商的方式与特定意向人进行交易,交易程序一般包括:民主表决、交易复核、成交公示、签订合同、交易鉴证等流程。
(一)民主表决。出让方按规定召开会议对定向交易事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事项)进行民主表决。出让方召开会议前,需先将交易方案内容上报镇(街)审查。
(二)交易复核。采取定向磋商方式实施交易的,出让方应将交易事项报镇(街)复核,并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成交公示。平台在收到出让方公示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进行成交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由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五)交易鉴证。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平台向交易双方出具鉴证书。
第四条 出让方申请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如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三)标的物权属证明,包括标的物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证明,质(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说明,如出让方无法提供权属材料的,应承诺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标的物权属无争议;
(四)标的物信息,包括标的物类别、数量、规模、座落(四至)、配套设施、附着物信息等;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流转交易如涉及审批、备案等上级规定的程序要件,还应按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上级规定要求提供准予流转交易的相关材料,如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证明的等材料;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二)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
(三)满足交易公告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其他为满足交易和合同订立需要应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第六条 农村产权(公开协商交易定向磋商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平台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七条 底价按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一)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
(二)以评估小组的定价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三)以平台公示的底价登记表作为定价依据。
第八条 本工作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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