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14-50-01-2023-005
    • 备注/文号:厦同农〔2023〕170号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9
    关于印发同安区惠农“一卡通”财政补贴发放流程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3-11-29 16:36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现将《同安区惠农“一卡通”财政补贴发放流程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后续如有变化及时调整、公开。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9日

      

     

      同安区惠农“一卡通”财政补贴发放流程规范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二)政策主管部门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三)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市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各镇(街)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3.申请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1)村级登记。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镇(街)。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村级登记工作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2)镇(街)审核。各镇(街)应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居)上报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经镇(街)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镇(街)政府(办事处)公章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镇(街)审核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3)区级测算及下达。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对镇(街)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全区耕地补贴总面积,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余资金)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并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镇(街)。

      (4)资金拨付。各镇(街)资金发放情况除了在村(居)事务公示栏上公示信息外,还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同步进行公示。于每年6月15日前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5)数据录入。补贴数据由各镇(街)及时准确录入福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四)申请材料

      种粮农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

      (五)办理时限

      村级登记工作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镇(街)审核工作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各镇街于每年6月15日前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补贴数据由各镇(街)及时准确录入福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六)到人或到户

      到户。

      (七)发放频次

      一年一次。

      (八)咨询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科。

      (九)咨询电话

      0592-7022252。

      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2021-2023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厦农规〔2021〕6号)及《2021-2023年厦门市同安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厦同农〔2021〕185号)。

      (二)政策主管部门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三)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组成。

      3.申请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1)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农机产销企业按照真实交易信息向购机者开具购机税控发票。

      (2)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台湾同胞持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购机发票、厦门农商银行一卡(折)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所有证件及发票的复印件等资料,通过手机APP或到当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2)。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3)受理审核。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当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4)公示信息。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要求,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和补贴机具核验等工作,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兑付资金。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补贴资金结算与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6)公开并留存资料。补贴资金兑付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补贴申请材料、补贴机具核验材料、补贴资金兑付材料等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四)申请材料

      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台湾同胞持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购机发票、厦门农商银行一卡(折)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所有证件及发票的复印件等资料,通过手机APP或到当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2)。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五)办理时限

      “办理服务系统”规定全程办理时限:49 天 。其中农机部门办理时限:28 天,财政部门办理时限:21天。

      (六)到人或到户

      到人。

      (七)发放频次

      依申请受理确定批次。

      (八)咨询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科。

      (九)咨询电话

      0592-7027804。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分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编制的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06〕5号),作为我区开展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依据。

      (二)政策主管部门

      福建省水利厅、厦门市水利局。

      (三)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和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汀溪水库、溪东水库、竹坝水库、山美水库、三峡电站)。2006年我区可纳入后期扶持登记原迁、新增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共14828人;2017年新建莲花水库下闸蓄水运行上报水利部核定,2018年我区可纳入后期扶持登记原迁农村移民人口1213人。经水利部核定,我区登记在册导入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管理系统资金直补移民人口共计16041人,扶持期限为20年。(2006年7月1日纳入扶持14828人,扶持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2018年1月1日纳入扶持1213人,扶持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0日止)

      2.补贴标准

      补助对象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0元(按年度一次性发放),扶持期限为20年。

      3.申请程序

      一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06〕号)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核定办法、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规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采用一次性核定,不再调整,由符合登记条件移民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安置地村委会负责扶持人口登记公示、户籍管理机关审核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镇(街)人民政府确认,县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建立后期扶持人口管理档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省移民局审批。

      二是根据年度《省水利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增减处理工作》通知要求,补助对象登记村、镇两级每年按季度开展入户调查直补对象年度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对每个季度不符合扶持政策规定,不再继续享受资金直补移补对象进行核实核减,经镇(街)审核确认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移民工作机构审查。区农业农村局每年12月底,对各镇(街)年度增减处理审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减,调整我区水库移民直补资金与项目资金扶持人数,更新年度扶持直补人口数据,重新造册编制新年度补助对象花名册,行文上报市水利局审查、省水利厅移民发展中心复查,核定新年度扶持人数。

      三是根据省水利厅批复新年度扶持人数文件、下达扶持基金指标文件,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追加年度直补资金指标,按批复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发放补助对象年度补助金。

      四是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6〕213号),省移民局、省财政厅、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制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扶持资金发放由区级报账规定,区农业农村局移民工作机构与区农商行签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按代理发放协议约定,区农业农村局移民工作机构在区农商行开立代发移补资金专用账户,补助对象统一在签订的代发银行开立个人“一卡通(一折通)”直补账户,按照签订代发补助金约定要求,及时足额将补助金发放到每位补助对象“一卡通(一折通)”账户。五是建立告知制度,为保证移补对象及时知晓资金发放情况,通过微信告知、开通电话咨询、按照强农惠农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及时将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数据导入福建省开通的乡村振兴APP信息监管平台提供补助对象查询、接受相关部门审查监督。

      (四)申请材料

      根据省级批复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对象花名册,编制年度移民直补资金发放补助资金表。

      (五)办理时限

      每年度6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

      (六)到人或到户

      补助对象个人“一卡通(一折通)”账户。

      (七)发放频次

      年度一次性发放。

      (八)咨询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科。

      (九)咨询电话

      0592-7228572。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470号)《厦门市同安区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同农〔2022〕86号)

      (二)政策主管部门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发放指南

      1.补贴对象

      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2.补贴标准

      (1)国有的公益林每年每亩3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35元,公共管护支出每年每亩1元。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每年每亩6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59元,公共管护支出每年每亩1元。

      (3)国有林场租用村集体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林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每年每亩24元,全部用于对村集体的经济补偿。

      3.发放流程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森林资源档案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确定各镇(街)、村( 居 )和相关单位补偿补助面积、标准、金额,及时将补偿补助资金下达至各镇( 街 )、林场。各镇(街、林场)在收到区级资金文件后,及时将发放任务分配部署至相关村(居) ,并督促村级做好人口户数统计、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公开公示等准备工作。村(居)经人口、户数、补助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登记确认造表后,将分配方案、发放一览表、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公示材料等报镇(街、林场)审核,镇(街、林场)应督促和指导村(居)及时准确申报补偿补助信息。村(居)集体所得补偿补助资金采用非“均分到人”形式进行使用的,须符合相关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指导, 镇(街、林场)从严把控,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镇级审核通过后,补偿补助资金到人到户部分由镇(街、林场) 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至村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村(居)或国有单位的拟直接使用的补助资金,由镇(街、林场)直接拨付给村(居)或国有单位。

      (四)办理时限

      每年度6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

      (五)到人或到户

      以户为单位发放。

      (六)发放频次

      一年一次。

      (七)咨询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林业科。

      (八)咨询电话

      0592-7367338。

      五、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470号)《厦门市同安区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同农〔2022〕86号)

      (二)政策主管部门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发放指南

      1.补贴对象

      天然林所有者和经营者。

      2.补贴标准

      根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每年每亩23元。2023年市级补助标准改为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为23元/亩,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为30元/亩。

      3.发放流程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森林资源档案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确定各镇(街)、村( 居 )和相关单位补偿补助面积、标准、金额,及时将补偿补助资金下达至各镇( 街 )、林场。各镇(街、林场)在收到区级资金文件后,及时将发放任务分配部署至相关村(居) ,并督促村级做好人口户数统计、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公开公示等准备工作。村(居)经人口、户数、补助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登记确认造表后,将分配方案、发放一览表、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公示材料等报镇(街、林场)审核,镇(街、林场)应督促和指导村(居)及时准确申报补偿补助信息。村(居)集体所得补偿补助资金采用非“均分到人”形式进行使用的,须符合相关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指导, 镇(街、林场)从严把控,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镇级审核通过后,补偿补助资金到人到户部分由镇(街、林场) 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至村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村(居)或国有单位的拟直接使用的补助资金,由镇(街、林场)直接拨付给村(居)或国有单位。

      (四)办理时限

      每年度6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

      (五)到人或到户

      以户为单位发放。

      (六)发放频次

      一年一次。

      (七)咨询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林业科。

      (八)咨询电话

      0592-736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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