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50-02-2017-002
- 发布机构:同安法律援助中心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2-21
一、事项名称
(一)法律援助
(二)编号:05-426605349-S-01-00-00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审查单位
厦门市同安法律援助中心
四、审查对象
公民
五、审查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
2.《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条、第十七条;
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申请条件
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本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注:①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不高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②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以及公民因见义勇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七、办理方式
直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一份);
2.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原件一份);(注:①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供的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声明;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并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一份。)
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九、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后台审查
3.中心领导批准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凤山路97号
(二)业务咨询电话:12348 0592-7033148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
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0592-7558168
区效能办投诉监督电话:0592-75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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