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30-01-2024-020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4〕1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1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4〕14号)
    时间:2024-04-11 10:12

      申  请  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申请人郭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的报警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房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村。2023年6月26日,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拨打110报警反映上述房屋被强拆事宜,被申请人的民警出警。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就申请人的报警作出处理,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其法定职责。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作出公正评判。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

      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9时23分,使用电话号码151592***12拨打110报称之前老房子拆迁补偿款未到位,厦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引导其拨打12345反映诉求(申请人没有异议),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厦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受理范围,申请人反映的诉求非公安机关管辖,接警员在申请人拨打110反映时已明确告知其应向12345热线反映诉求,申请人未表示异议。2023年11月15日9时21分,申请人再次拨打110报警称因拆迁赔偿问题,双方争执,被申请人洪塘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派警(警情系类属于征地拆迁纠纷)后到场处置,在了解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后,出警人员明确告知申请人其诉求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其应向拆迁办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进一步协商处理解决,申请人不持异议。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9时23分,拨打110报警称之前老房子拆迁补偿款未到位,厦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引导其拨打 12345反映诉求(申请人没有异议),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厦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受理范围,申请人反映的诉求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接警员在申请人拨打110 反映时已明确告知其应向12345热线反映诉求,申请人未表示异议,后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0月2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履行接处警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该诉讼仍在审理阶段。申请人又于诉讼期间即2023年11月15日9时21分,拨打110报警称因拆迁赔偿问题存在争执,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不满,又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接处警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行政复议已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在明知其诉求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并提起行政诉讼后,为了达到其让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其个人拆迁赔偿纠纷再次报警,在未达目的后,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三、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将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行政复议一案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警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公安部制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还对接警单位以及出警单位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从在案证据来看,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后,指令洪塘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民警出警完毕后,将处置结果直接反馈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在案证据未显示被申请人在该警情处置有接警或指派出警,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亦未通过被申请人,而是直接指令洪塘派出所出警。洪塘派出所虽系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但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亦可以独立作为诉讼主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派出所按照警情指令出警后有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调查、处置措施。从本案现场出警的情况看,处警人员经过到场处置,对有关人员给予解释及告知后反馈指挥中心。上述处置措施并未超过派出所的职权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列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主体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8日9时许,申请人向110报警称案涉房屋被拆迁但补偿款未到位,110指挥中心引导申请人向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诉求。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判令申请人9月8日报警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该案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中,暂未判决。2023年11月15日9时许,申请人再次拨打110报警称因案涉房屋被拆迁赔偿问题存在争执,被申请人洪塘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派警后到场处置,在了解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后,明确告知申请人的诉求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其可向相关部门求助处理。2024年2月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的报警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土地房产所有权存根》;2.《苏角死亡证明》;3.《户籍注销证明》;4.《公民死亡户口注销证明》;5.申请人拨打110报警通话记录截图;6.房屋被强拆前后照片;7.《出警情况说明》;8.《警情信息查询》;9.应诉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发生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的法定职权。本案发生在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负有查处职责。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洪塘派出所即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经核实后,被申请人现场口头告知申请人该诉求属于土地征收争议,申请应向镇政府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解决。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对申请人报案事项处理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虽因同一行政争议于2023年9月8日、2023年11月15日两次拨打110报警,但两次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处置主体和处置结果上均有差异,被申请人所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后又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郭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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