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30-01-2024-022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4〕1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8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4〕18号)
    时间:2024-04-23 09:56

      申 请 人:吕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吕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给出的答复书一张,答复的内容是不实的、是推诿扯皮乱答复的。

      当时没有组织村民代表确认定界,施工方就开始在施工了,村民对被申请人没有依据给出的征收土地面积有疑问,就向政务热线反映了,被申请人才在2022年12月5日组织去现场确认地界。现场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12小组8个代表、勘测公司的工作人员。那么多的人员在现场参加,被申请人怎么可以答复没有勘测报告书,明显答复不实。

      当时现场勘测中发现3期社区小区里面连水泥路也倒起来了,施工方负责人才在现场承认倒水泥的土地还没有给我们征收,出现这种情况被申请人更应该实事求是把勘测结果告知村民才对,而不是推诿乱答复说勘测报告不存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部门应该对工作有责任感,应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如实公开。申请人是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同时也是小组的村民代表有权知道一切相关的信息。故请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依法追究被申请人不实答复的内容,责令重新如实地给申请人作出合法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22年12月5日经村民投诉街道组织重新对XX村地铁保障性住房3期项目的地块重新确认地界,当时所勘测出来的结果报告书”。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找并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有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遂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2月4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

      综上,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22年12月5日经村民投诉街道组织重新对XX村地铁保障性住房3期项目的地块重新确认地界,当时所勘测出来的结果报告书”。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不存在案涉政府信息,遂于2024年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在线答复申请人,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向祥和街道提交的依申请公开详情》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检索记录表;4.顺丰同城速运订单信息及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对其制作或者保管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有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其业务办公系统中进行检索查找,未查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检索、查找义务。因未能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告知,案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在线答复申请人,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又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未超过法定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