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30-01-2024-024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4〕2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8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4〕22号)
    时间:2024-04-23 09:58

      申 请 人:吕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吕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就已经当面向XX村委员会书记吕墩红递交了XX村12小组2018年至今小组的总资产以及小组收益进出账的明细公开申请书。吕墩红当场答复会和被申请人商量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可至今好几个月了没人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向同安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投诉,负责人让申请人以书面申请邮寄的方式或者在线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通过在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作出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内容,并让申请人向XX村委员会咨询了解的答复。他们两者之间在互相推诿不予答复,对工作不作为、不履行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或者村小组公开收支,进出账的明细,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村民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部门应该对工作有责任感,起到尽责公开答复以及监督下属单位XX村委会公开答复的责任。申请人是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同时也是小组的村民代表有权知道一切相关的信息。故请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应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和XX村委会互相推诿不予答复的责任,责令如实地给申请人作出合法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8年至今XX村12小组的总共资产,进出账的明细公开2018至今12小组的收益进出账”。根据申请人针对该信息的描述,可明显看出该项信息属于祥和街道XX村的村务公开范畴,被申请人显然并非该项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向XX村村委会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建议申请人向XX村委会查询了解,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检索查找后于2024年2月4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

      综上,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8年至今XX村12小组的总共资产,进出账的明细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非由其制作或保管,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内容,遂于2024年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在线答复申请人,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向祥和街道提交的依申请公开详情》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顺丰同城速运订单信息及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对其制作或者保管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2018年至今XX村第12小组的总共资产及进出账的明细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告知案涉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内容,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XX村民委员会咨询了解,并告知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案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在线答复申请人,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又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未超过法定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反映向XX村村委会提交2018年至今XX村12小组的总共资产及进出账的明细的公开申请书问题,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向XX村村委会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若XX村村委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申请人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监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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