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30-01-2024-031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终〔2024〕4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6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厦同政行复终〔2024〕40号)
    时间:2024-04-30 15:14

      申 请 人:郑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郑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502123*****150 5)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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