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39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不〔2025〕154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4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同政行复不〔2025〕154号)
    时间:2025-04-29 11:31

      申 请 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

      申请人林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证》[厦公同(大同)行传字〔2025〕00055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传唤证》是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林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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