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40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不〔2025〕166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9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同政行复不〔2025〕166号)
    时间:2025-04-29 11:32

      申 请 人:泉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泉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厦门市同安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泉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申请的答复函》(厦同公审办〔2025〕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6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关于泉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复函》(厦同市政园林函〔2023〕113号)系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针对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的复函,是两政府部门之间的内部文件,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被申请人作出的《厦门市同安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泉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申请的答复函》(厦同公审办〔2025〕1号)仅是告知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关于泉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复函》(厦同市政园林函〔2023〕113号)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申请人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泉州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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