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41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终〔2025〕120号
    • 发布机构:童安琪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5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厦同政行复终〔2025〕120号)
    时间:2025-04-29 11:33

      申 请 人:林某某1

      申 请 人: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 请 人:林某某2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1,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的代理人

      申 请 人:王某某2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林某某1、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王某某2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厦同人社监列决字〔2025〕011号)不服,分别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分别予以受理。2025年4月9日,经林某某1、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王某某2同意,本机关决定并案审理。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收到林某某1、王某某2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收到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林某某1、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王某某2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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