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41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终〔2025〕120号
- 发布机构:童安琪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5
申 请 人:林某某1
申 请 人: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 请 人:林某某2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1,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的代理人
申 请 人:王某某2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林某某1、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王某某2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厦同人社监列决字〔2025〕011号)不服,分别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分别予以受理。2025年4月9日,经林某某1、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王某某2同意,本机关决定并案审理。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收到林某某1、王某某2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收到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林某某1、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2、王某某2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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