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53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不〔2025〕15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5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同政行复不〔2025〕155号)
    时间:2025-04-29 15:36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大同)行罚决字〔2025〕00007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大同)行罚决字〔2025〕00007号],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文下被处罚人处签字,据此,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13日知晓该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提起行政复议,距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已超过60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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