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78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不〔2025〕180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2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同政行复不〔2025〕180号)
    时间:2025-05-26 15:29

      申 请 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同汀依法分类〔2025〕3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6日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中关于“宅基地批建”问题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被申请人关于“宅基地批建”问题的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应首先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将依法予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的规定,申请人并无提供其向村委会或被申请人申请审批宅基地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径行向本机关提出要求责令申请人履行“宅基地批建”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吴某某不服《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同汀依法分类〔2025〕3号)中关于“宅基地批建”问题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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