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79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不〔2025〕181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2
申 请 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同汀依法分类〔2025〕3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6日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中关于“民宿批建”问题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中关于“民宿批建”问题的答复与《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同汀依法分类〔2025〕1号)中关于“民宿批建”问题的答复内容一致,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不服《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同汀依法分类〔2025〕1号),且已审结。现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吴某某不服《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同汀依法分类〔2025〕3号)中关于“民宿批建”问题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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