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80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不〔2025〕182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2
申 请 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同汀依法分类〔2025〕3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6日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中关于“下库连接公路地块”问题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被申请人关于“下库连接公路地块”问题的答复是针对申请人要求处理租用基本农田用以临时建设用地问题的回复,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能够证实案涉土地是其所有或由其实际使用,申请人与案涉地块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吴某某不服《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同汀依法分类〔2025〕3号)中关于“下库连接公路地块”问题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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