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82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不〔2025〕184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2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厦同政行复不〔2025〕184号)
    时间:2025-05-26 15:33

      申 请 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同汀依法分类〔2025〕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6日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确认案涉《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中关于“征收补偿分配”问题的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被申请人关于“征收补偿分配”问题的答复是针对申请人要求处理违法清理地上附着物问题的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且该事项本机关已经在另案中(厦同政行复〔2025〕86-3号)予以受理,现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吴某某不服《关于吴某某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同汀依法分类〔2025〕1号)中关于“征收补偿分配”问题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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