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85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13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8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祥办依复〔2025〕第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听证,因本案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机关不再组织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祥办依复〔2025〕第1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原门牌XXX号房屋两次强拆申请人176.97平方米房屋的委托手续、授权指令及拆迁合法性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就原门牌XXX号房屋强拆委托手续、合法性材料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祥办依复〔2025〕第1号)的答复内容与申请事项不符,且未提供任何授权或委托文件。根据《行政判决书》(〔2024〕闽02行终270号)认定的事实,被申请人作为实际强拆实施主体,依法应留存拆迁相关手续。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开义务,既未说明材料不存在的核查过程,也未举证证明拆迁行为合法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程序规定。基于“谁侵权谁担责”原则,被申请人非法强拆行为侵害申请人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错误答复,责令公开信息并确认强拆违法、履行赔偿义务。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祥办依复〔2025〕第1号)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根据〔2024〕闽行终270号判决书内容指正,请求你处先后两次对我176.97平方米的房屋强拆时受谁指使或受哪个部门委托?作为实际拆迁人必有手续,也有义务提供委托及拆迁手续,同时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内容也径行书面提供,针对上述内容对该申请事项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经核实,申请人所述的〔2024〕闽行终270号判决书,应为〔2024〕闽02行终 270 号《行政判决书》,176.97㎡房屋应为位于阳翟社区XX里XXX号房屋,为铁皮房。经调查核实,阳翟社区XX里XXX号房屋(铁皮房)系建设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在“两违”整治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9日对该违法建设实施拆除。该房屋建成后直至房屋拆除期间,该地块并不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拆迁手续、拆迁委托手续、拆迁行为合法性材料不存在,被申请人核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祥办依复〔2025〕第1号)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祥办依复〔2025〕第1号)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祥办依复〔2025〕第1号),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17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根据〔2024〕闽行终270号判决书内容指正,请求你处先后两次对我176.97平方米的房屋强拆时受谁指使或受哪个部门委托?作为实际拆迁人必有手续,也有义务提供委托及拆迁手续,同时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内容也径行书面提供,针对上述内容对该申请事项依法作出信息公开”。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祥办依复〔2025〕第1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3月14日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行政判决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物流详情签收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制作或者保管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根据〔2024〕闽行终270号判决书内容指正,请求你处先后两次对我176.97平方米的房屋强拆时受谁指使或受哪个部门委托?作为实际拆迁人必有手续,也有义务提供委托及拆迁手续,同时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内容也径行书面提供,针对上述内容对该申请事项依法作出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该信息,依法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签收并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该答复期限未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祥办依复〔2025〕第1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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