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86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终〔2025〕11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3
申 请 人:林某某 被 申 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林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6773342)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4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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