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187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9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09
申 请 人:郑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郑某不服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告知书》(厦同城综信告〔2025〕12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8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5年3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厦同城综信告〔2025〕12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问题并未落实到位,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敷衍了事,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整体的意思就是相互推脱责任,完全未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任何实质性处理和回应,未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实质调查,整个答复意见完全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实在是过于敷衍了事,具体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经核实,您反映的七星湾TOD项目尚未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故您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我局职责范围,我局不予受理,建议您向住建和交通局反映”。申请人认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于2024年12月6日在信访网上作出的《关于郑某反映七星湾违规改建事宜的答复》中提及“我局将依职能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直至该项目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逾期末整改的将及时移送执法部门处理”。现被申请人答复中又将该事项的责任推给住建部门,两个政府部门对本该履行责任的事项相互推诿,拒绝履职,完全没有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作出应有的答复。被申请人未告知作出决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二、被申请人履职不到位,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之规定,直接说明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包括回复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重要依据,它不仅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回复的合理性,还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申请人仅仅以简简单单文字答复来应付申请人,实属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甚至涉嫌包庇开发商。
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开发商售楼部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结合双方之间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核实,若开发商能提供相关依据应当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应当对是否违法等内容作出具体回复,若因文件数量多或者字数限制的缘故完全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说明,但是被申请人完全未对该问题进行任何调查,完全没进行任何处理,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为了工作需要直接走流程、走形式直接结案处理。
并且不管是从文字上的表述和已经提交证据中,申请人已经将投诉内容表述清楚完整。相反,被申请人认定开发商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事宜时完全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照片、视频等相关图像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到过现场认真审查,也没有认真核实真实情况,存在乱作为的表现。
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对广大普通民众作出的投诉信访诉求理应落实到位,认真负责处理,为人民谋利益,但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中推脱责任,写满了敷衍与应付式,懒政怠政之风明显,让申请人等普通老百姓寒心,对政府领导的印象跌入谷底,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为此,申请人结合上述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维护申请人切身利益!望复议机关切莫再次辜负普通老百姓的信任!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问题未落实到位,没有作出实质性处理的问题。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参照《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2〕4号)第十五条“不符合建设工程核实标准的,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按以下方式处置:(一)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并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土地核实整改期限的通知》(厦资源规划综〔2020〕209号)明确整改期限;(二)土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按期整改完成后,应重新提出规划与土地核验申请,经审核符合核实标准的,予以通过规划与土地核验;不符合核实标准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包括强制要求整改、强制拆除或实施行政处罚,下同)。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完成后,由土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重新提出规划与土地核验申请,予以通过规划与土地核验;(三)土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无法完成整改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完成后,由土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重新提出规划与土地核验申请,予以通过规划与土地核验;(四)上述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的项目,移交材料应当包括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工作联系单以及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整改意见通知书等”的规定,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不符合规划条件,应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先行核实并责令整改,土地使用权人(或代建单位)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无法完成整改的,才移交被申请人处理。
本案中,案涉项目尚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已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整改。被申请人也尚未收到相关部门移交的材料,故被申请人在信访告知书中答复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并无不当。
二、关于被申请人履职不到位,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并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告知书》(厦同城综信告〔2025〕12号),于2025年2月8日送达至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答复申请人信访内容,符合规定,并不存在程序瑕疵等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且被申请人已依法答复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0月7日,申请人在厦门某某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厦门某某楼盘”认购商品房一套,后申请人认为厦门某某地产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改建问题,遂通过邮寄《履职申请书》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接收。经查,被申请人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及《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2〕4号)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告知书》(厦同城综信告〔2025〕12号)并于2025年2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服,遂于2025年3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福建省网上信访服务平台网页截图;2.《履职申请书》《七星湾TOD璞盛情况反映书》;3.《告知书》(厦同城综信告〔2025〕12号)及送达回证;4.现场照片;5.《关于郑某反映 七星湾违规改建事宜的答复》(厦资源规划同信复〔2024〕41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及《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2〕4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案涉项目尚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且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已向案涉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收到相关部门移交材料,被申请人尚不具备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答复不属于其职责符合《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2〕4号)第十五条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告知书》(厦同城综信告〔2025〕12号),并于2025年2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程序合法。
综上,厦门某某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厦门某某楼盘”违法改建问题,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已向案涉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被申请人尚未收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移交的处置通知,被申请人尚不具备查处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回复其没有相应法定职责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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