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229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152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06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152号)
    时间:2025-06-27 11:10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

      举报内容见截图

      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此告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具有处理投诉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无法得到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处罚相关法律文书,影响申请人后续维权所需要用的行政材料文书,所以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已经提供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的违法事实以及对应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所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违法情节轻微的佐证材料,属于未全面进行案件调查,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问题产品,存在有问题的产品也应当进行全部召回。被申请人未要求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召回不符合规定。申请人认为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违法事实成立,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进行立案,被申请人案件调查处理期间未跟申请人有任何的联系,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存在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变更或者确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岗学习。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举报件予以处理并答复

      2025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事项为“您好,我在该店买到这款麻辣口水鸡,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九项对冷食类食品的定义,该产品完全符合,所以这款产品为冷食类食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冷食类食品需要在专间进行,专间的门、窗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专间应当配备独立的空调设施,专间温度不得超过25度,每餐(或每次)使用专间前,应对专间空气进行消毒。商家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和对应专间的情况下,长期违规经营冷食类食品,将存在微生物感染和交叉污染的冷食类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请部门对商家进行现场核查处理,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人诉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补偿1000元,请部门优先处理我的诉求,商家主动调解可以将我告知”。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件后,依法开展调查,并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此告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见制作麻辣口水鸡菜品。经询问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经营者,其表示已不再销售麻辣口水鸡,且美团平台已下架案涉菜品。被申请人对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美团平台后台数据进行检查,显示麻辣口水鸡菜品状态为已下架。鉴于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在被申请人检查前已不再制售麻辣口水鸡菜品并进行下架处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调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经调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系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而进行情况调查、核实后的告知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是否或如何对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进行处理,不涉及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与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

      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在美团平台店铺“某某(客家蒸菜·小碗菜·炖汤)”下单了一份“麻辣口水鸡”,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申请人发现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涉嫌违法制售冷食类食品,遂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但未见制作麻辣口水鸡菜品,经询问经营者,其表示已不再制售案涉产品,美团平台也下架了相关产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当场核实美团平台后台数据,显示案涉产品状态为已下架。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宣传页面截图;2.交易订单详情截图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3.食品经营许可证;4.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5.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6.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7.全国12315平台登记信息详情页截图;8.不予立案审批表;9.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10.美团平台下架案涉产品照片。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体现的经营范围为熟食类食品制售,其制售的案涉产品属于冷食类食品,存在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其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前,已经主动停止制售案涉产品,并在美团平台上下架了案涉产品,被申请人鉴于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5年4月14日对厦门市同安区某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同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在法定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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