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231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163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3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163号)
    时间:2025-06-27 11:13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综罚〔2025〕032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4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综罚〔2025〕032号)。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在自己的家里,没有在现场被申请人抓到,被申请人一直叫申请人去签字,申请人不知道签了什么材料。最后,被申请人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是要罚款3000元。

      二、申请人不认识字,被申请人还一直和申请人说签字没关系,申请人不知道就签了,申请人也有和被申请人反映其不认识字。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在五显镇明溪村后溪里XX-X号东侧巡查时发现沿途道路存在“滴洒漏”污染的现象,后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闽DK0XXX)承载土方,在运输过程中(同安区五显镇明溪村后溪里XX-X号东侧)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本次共承载土方3.84立方米。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视频与询问笔录相证实,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关于未现场查处能否处罚的问题

      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虽未在现场被予以查处,但被申请人通过“雪亮工程”调取监控视频,该视频真实的反映了申请人存在的违法事实,与本案处理存在关联,且调取视频后,被申请人就相关违法事实也与申请人再次进行确认,故该视频可作为本案实施处罚的证据。

      三、关于申请人称不认识字,被申请人要求其签收文书的问题

      本案案发后,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文书送达过程中均依法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且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在了解到申请人不会写字时,被申请人也有将笔录内容逐句与申请人宣读确认,经其确认无误后才在询问笔录下方逐页签字及捺印。2025年3月19日、4月2日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现场也已告知处罚内容、事实依据及权利义务。以上全过程均有录像存档。故申请人以其不识字、不知道等理由要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依法应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综罚〔2025〕03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五显镇明溪村后溪里XX-X号东侧沿途道路存在“滴洒漏”污染的现象,遂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驾驶闽DK0XXX中型自卸货车途经同安区五显镇明溪村后溪里XX-X号东侧运输土方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执法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对案涉车辆进行现场勘验,经测量,案涉车辆的长宽高分别为3.2米、2米、0.6米,承载量为3.84立方米。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自认其于2025年2月8日运输一车3.84立方米土未采取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3月17日,经法制审核,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厦同城综告〔2025〕032号)并送达给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综罚〔2025〕032号),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厦同城管立〔2025〕032号);2.基层执法中队工作日志;3.《行政执法通知书》(NO:0012282);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NO:0057976);5.送达照片及送达回证;6.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勘验照片;8.询问笔录及证据材料收件回执;9.当事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0.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11.《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厦同城管调〔2025〕032号);12.法制审核情况登记表;13.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批表;14.《行政处罚告知书》(厦同城综告〔2025〕032号);15.送达回证;16.行政决定审批表;17.《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综罚〔2025〕032号);18.送达回证、送达照片;19.《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厦同城综信修〔2025〕032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电子);20.送达回证、送达照片。

      本机关认为: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具有查处辖区内有关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结合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驾驶闽DK0XXX中型自卸货车在同安区五显镇明溪村后溪里XX-X号东侧运输土方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项“未采取或者部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造成污染等危害后果的……属于情节轻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

      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了勘验、调查、立案、审批、告知等法定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综罚〔2025〕032号)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不识字问题。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文书送达等执法过程中均依法将相关情况及内容告知申请人,并录音录像记录,已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以其不识字,不清楚文书内容为由主张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综罚〔2025〕03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城综罚〔2025〕03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