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233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170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7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170号)
    时间:2025-06-27 11:16

      申 请 人:纪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纪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纪某某反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的回复》(同洪依法复〔2025〕20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5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纪某某反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的回复》(同洪依法复〔2025〕20号),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关于纪某某反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的回复》极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拆迁的房屋是申请人婚前受赠与房产,赠与合同上明确载明受赠与房产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不作为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赠与是在申请人与许某某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故位于后埔里XX号房产应认定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将申请人受赠与的婚前财产当成夫妻共有财产及许某某婚后应处置的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申请人的现任妻子许某某属于新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中国法律是上位法,效力大于地方政策、会议纪要。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纪某某反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的回复》(同洪依法复〔2025〕20号)系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提出“拆迁后我家有满足新增人口两年内予以安置的人员,要求政府本着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本人在拆迁范围内无房户的身份,给予新增人口50平方米”的信访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实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存在异议,依法应当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纪某某反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的回复》(同洪依法复〔2025〕20号)系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纪某某反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的回复》(同洪依法复〔2025〕20号)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新霞村后埔里XX号房屋位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三号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针对该项目已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土地征收公告,被申请人仅是受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不具有法定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人有关于补偿安置的申请理应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提出,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为准。被申请人在案涉信访回复中仅是就申请人房屋、人口的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说明,并给出无法对申请人妻子许某某另行安置的初步意见,并未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访回复系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并未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2日,本机关发布《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三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启动的公告》(厦同征〔2021〕66号),要求被申请人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对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测绘;2021年7月17日,本机关发布《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三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1〕18号),组织实施单位为被申请人,具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职责;2021年10月18日,本机关发布《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三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厦同征〔2021〕91号),申请人户籍地洪塘镇新霞村后埔里XX号属于征收范围。2025年3月12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拆迁后我家有满足新增人口两年内予以安置的人员,要求政府本着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本人在拆迁范围内无房户的身份,给予新增人口50平方米”。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纪某某反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的回复》(同洪依法复〔2025〕20号),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三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启动的公告》(厦同征〔2021〕66号)及附件;2.《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三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5〕18号)及附件;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三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厦同征〔2021〕91号)及附件;4.《关于纪某某反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的回复》(同洪依法复〔2025〕20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三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1〕18号)中确定的事项,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具有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职责。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的规定,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的信访事项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家庭中两年内新增成员予以安置补偿,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具有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职权,这个职权的履行前提条件是双方达成合意,协商一致。对于没有达成合意或有其他争议的土地征收,被申请人并不具备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职权。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提出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申请,由本机关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并不具备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提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纪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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