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235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179号
    • 发布机构: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7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179号)
    时间:2025-06-27 11:18

      申 请 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投诉厦门市同安区某某百货店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位于被申请人辖区内的厦门市同安区某某百货店销售的安全带锁扣侵害申请人的权益,请求被申请人处置其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79009372251)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签收,截至现在(复议提出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是否受理决定的告知,遂复议。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受理程序。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及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预留有真实、有效的电话和地址。但截至复议提起之日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告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与举报是不同的两套程序,投诉方面是否受理不影响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也不影响投诉方面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举报程序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其均可以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所以申请人无法得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投诉有无受理、有无进行调解。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投诉、举报件予以处理并答复。

      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件,诉求为“申请人购买了当事人销售的‘安全带锁扣’,该产品无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等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要求调解”。

      被申请人接到案涉投诉件后,依法开展调解处置,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受理其投诉,并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予以告知,短信内容为“您好!经初步核查,您的投诉(编号:21350212002025021710129993)已受理,特此告知。(祥平市场所)。”被申请人受理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对申请人的诉求告知受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成立,

      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1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商铺“林某某车饰”购买了两个“安全带锁扣”。申请人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未标注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等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遂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签收。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经初步核查,予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673634XXXX发送短信,内容为“您好!经初步核查,您的投诉(编号:21350212002025021710129993)已受理,特此告知。(祥平市场所)”,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5年5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决定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交易详情截图;2.产品实物照片;3.邮寄面单照片;4.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5.全国12315平台详情页结截图;6.短信详情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件,于2025年2月20日经初步核查,决定予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1673634XXXX发送短信告知受理结果。被申请人已在法定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受理并依法告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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