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258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21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5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213号)
    时间:2025-07-15 16:35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689842 1)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6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689842 1)。

      申请人称:

      1.骑行距离,同安第一实验小学回XX村(小学门口监控可查),直线距离200米,出发骑行不超过30米距离内没戴头盔后经人提醒,戴上头盔,被罚。

      2.首违不经教育,劝导,直接过来就是拦停,开罚单,执法简单粗暴,没有以实际情况为准,没有以民为本,没有执行交通安全警告作用,就抓罚钱。

      被申请人称:

      2025年5月25日21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带多名辅警在北镇二路与三秀路交叉口处设卡开展夜查。申请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在三秀路上,被申请人当场拦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骑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需处以100元罚款,记1分。被申请人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689842 1)给予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程文明执法,且与申请人已进行说明。

      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及道路监控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689842 1)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25日21时许,被申请人在北镇二路与三秀路交叉口处设卡开展夜查。执法期间,申请人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途经该路段时被申请人拦查,经查,申请人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申请人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689842 1),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的罚款,记1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执法视频;2.路面监控;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689842 1)。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结合路面监控证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头盔的……”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记1分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前告知拟将作出的处罚、事实及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689842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12121689842 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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