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303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19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1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 195号)
    时间:2025-08-12 17:12

      申  请  人:丁X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XX不服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7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XXXX茶业旗舰店”支付24.8元购买商家网页宣传的“龙井茶”一份,订单编号:250301-14979959563XXXX,商家通过圆通快递(单号YT874169959XXXX)发出,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签收;到货后打开包裹发现问题,于2025年3月26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得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 cn)的举报告知书,不立案,理由:详见附件。

      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材料中可看到商家产品网页宣传“龙井绿茶”。龙井茶属于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获得“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者许可,擅自宣传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回复称产品销售页面标题标注“龙井绿茶”,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商标侵权行为。被申请人回复适用法律有误,龙井茶属于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厦门XXX茶叶有限公司均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另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的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是否是经过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合法授权使用的不得而知,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下,申请人表示难以信服。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同时上传材料可以证明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执法部门,有管辖权不去管,遇事推诿扯皮不愿意办理此事,而是滥用职权公然充当不法商家的保护伞,蓄意包庇商家违法经营,执法意识淡薄,存在履职不尽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知法犯法,庸政懒政的嫌疑,属于失职渎职行为,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另外,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是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规定,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举报件予以处理并答复   

      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12315平台举报件(编码:135021200202503266836XXXX)。诉求内容为:“本人在2025年3月1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XXXX茶业旗舰店》支付24.8元购买商家网页宣传‘龙井茶’一份,发货商电话:0592366XXXX,发现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龙井茶属于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查看产品网页宣传‘龙井绿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二条规定,未获得‘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者许可,擅自宣传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问题二产品标签标注等级为‘一级’,实际产品无法达到‘一级’质量标准,存在以次充好违法行为。问题三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异味且有污渍,本人有理由相信此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请求市场监督局能重视举报问题依法对商家调查,对违法商家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谢谢。”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件后,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将该案源进行登记,开展立案前调查,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系统办结申请人的诉求件。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诉求件,经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经查,案涉企业提供了龙井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故产品销售页面标题标注“龙井绿茶”,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商标侵权行为。案涉企业提供了被举报龙井的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等级为一级。申请人反映的龙井质量、包装袋问题,鉴于案涉企业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已将该线索移送至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综上,案涉企业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其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调查申请人的诉求事项,经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不存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3月1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向“XXXX茶业旗舰店”购买龙井茶1罐,支付24.8元。后申请人认为该龙井茶存在商标侵权、以次充好、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问题,遂于2025年3月26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件后,对案涉企业进行调查。

      经查,案涉企业提供龙井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证明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等级为一级,不存在以次充好。对于龙井质量、包装袋问题,因案涉店铺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将该线索移送至XXX彩烟仙岛茶叶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因案涉企业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4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网页宣传图片、产品照片、订单详情、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2.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3.《不予立案审批表》;4.销售清单;5.《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出厂检验报告;6.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7.案件线索移送函(厦同市监案移〔5101〕)。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经查,案涉企业提供了龙井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证明XXX彩烟仙岛茶叶有限公司(彩烟牌)符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使用条件,故案涉产品销售页面标题标注“龙井绿茶”,不构成商标侵权。案涉企业还提供了案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进货查验材料,证明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涉产品不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申请人反映的龙井质量、包装袋问题,被申请人将该线索移送至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案涉企业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5年4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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