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308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21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5
申 请 人:史XX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史XX不服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4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在抖音平台店铺“XXX御壶祥鹭棋专卖店”支付9.8元购买网页宣传“铁观音”一份,订单编号:693897520085133XXXX。商家通过申通快递:77023178759XXXX发出,于2025年1月24日签收。到货后发现问题,于2025年3月22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5年4月9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 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立案,理由:详见附件。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立案。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称商家提供的相关产品检测报告,是否是同产品同批次的检测报告,无从得知。故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同时上传材料可以证明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执法部门,并未重视举报问题,执法意识淡薄,存在履职不尽责,徇私枉法,庸政懒政的嫌疑,公然充当不法商家的保护伞,蓄意包庇商家继续违法经营,属于失职渎职行为,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请被申请人严格履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真正做到规范产业经营市场秩序达到处理解决事情为目的,而不是走形式敷衍了事,糊弄申请人。申请人是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提供的是举报线索,并未要求与商家进行沟通赔偿事宜。故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重新调查核实,并回复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举报件予以处理并答复
2025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工作平台举报 件(全国12315工单编号:135021200202503227980XXXX)。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5年1月20日在抖音平台店铺‘XXX御壶祥鹭棋专卖店’支付9.8元购买网页宣传‘铁观音’一份,商家发货电话:1506060XXXX,发现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产品包装印有特级,实际收到产品实物无法达到特级质量标准,存在以次充好。问题二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异味和污渍,本人有理由相信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问题三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无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茶叶是否含有农残超标等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检测暂时未知。请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调查,并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谢谢。”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件后,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2025年4月9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工作平台予以答复,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执法人员核实,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案涉产品检测报告、进货单据等证明案涉产品质量合格。针对举报人反映案涉产品实物无法达到特级质量标准及网页宣传‘特级’的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案涉产品符合‘特级’质量标准。针对举报人反映案涉产品茶叶包装袋含有异味和污渍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要求、案涉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农残检测报告等问题,执法人员拟将该线索发函至生产厂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处置”。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企业销售的案涉产品无法达到特级质量标准的问题,经核查,案涉企业提供案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符合“特级”质量标准。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企业销售的案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经核查,案涉企业提供了案涉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案涉产品检测报告、进货单据等证明案涉产品质量合格。
被申请人对案涉企业现场检查时未见案涉产品库存,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企业销售的案涉产品茶叶包装袋含有异味和污渍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要求、案涉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农残检测报告等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11日将该线索发函移送至案涉产品生产厂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处置。
案涉企业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佐证其主体资质齐全。综上,案涉企业已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企业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其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调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经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不存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 年1月20日通过抖音平台,向案涉企业经营的“XXX御壶祥鹭棋专卖店”购买“特级兰花香铁观音”一罐,支付9.8元。后认为案涉产品存在包装印有特级,实际收到产品实物无法达到特级质量标准,存在以次充好。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袋含有异味和污渍,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购买的案涉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无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等问题。申请人遂于2025年3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同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件,并于2025年4月9日到案涉企业进行检查。经查,案涉企业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证明案涉产品符合“特级”质量标准。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茶叶包装袋含有异味和污渍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要求,且案涉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农残检测报告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将线索发函至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处置。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企业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4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网页宣传图片、产品照片、订单详情、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2.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办结反馈截图;3.《不予立案审批表》;4.《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进货单据》《拒绝调解情况说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5.案件线索移送函(厦同市监案移〔5095〕)。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经查,案涉企业提供了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证实其产品质量符合“特级”标准,申请人所称的存在以次充好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反映的茶叶包装袋含有异味和污渍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要求,且案涉产品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农残检测报告等问题,因生产商福建省XXXXX茶业有限公司不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被申请人依法将线索移送至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处置。此外,案涉企业提供了生产商福建省XXXXX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收款收据等材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企业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其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于2025年4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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