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5-342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5〕25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2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5〕 253号)
    时间:2025-09-10 15:43

      申  请  人:张XX

      被 申 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交)行罚决字〔2025〕3502122405019912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5年7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交)行罚决字〔2025〕3502122405019912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15:42分,在环城北路,并非在机动车车道行驶,而是在辅路上逆行,交通协警抓到后,既要扣车又要罚款,申请人是初犯,连个警告都没有,教育的机会也不给,以上事实都是真实的,你们可查看天眼,以事实为准。

      被申请人称:

      2025年6月20日15时许,被申请人大队民警XXX带多名辅警在环城北路汀溪路口设卡开展专项整治。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同安XXXXX)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被被申请人当场拦查,被申请人告知当事人骑行非机动车禁止在机动车道上逆向,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需处以200元罚款,并暂扣非机动车。被申请人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50212321219374 0)给予当事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程文明执法,且与当事人已进行说明。

      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及道路监控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交)行政决字〔2025〕3502122405019912号]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在环城北路汀溪路口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同安XXXXX)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被被申请人当场拦查。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50212321219374 0)给予申请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向申请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交)行政决字〔2025〕3502122405019912号],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交)行政决字〔2025〕3502122405019912号];2.现场执法视频;3.汀溪路口路段监控;4.行驶在机动车道监控。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根据现场执法视频、汀溪路口路段监控、行驶在机动车道监控等在案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驾驶车牌为同安XXXXX的电动自行车在环城北路汀溪路段的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五)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前告知拟作出的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交)行政决字〔2025〕350212240501991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交)行政决字〔2025〕350212240501991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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